2024年10月19日,第三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勤业楼1007第一会议室举行。此次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承办,会议主题为“《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等国内高校近5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毋爱斌教授主持。
毋爱斌老师对远道而来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致辞环节,首先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唐力教授发表致辞。唐力老师首先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学者表示欢迎,并指出本次研讨会意义非凡,因为以往的学术研讨会以科研为主,而对教学有所忽略。其次,他提出民事诉讼法教学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个方面涉及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内容,具体包括理论层面的讲授内容与讲授深度、实践教学以及教学顺序等应当如何进行安排;第二个方面是教学方法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通过与实体法老师共同组建授课队伍等方法对此进行探索;第三个方面涉及课程思政建设,如何做好课程思政也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最后,唐力老师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衷心祝福和对本次会议积极影响的展望。
随后,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在线进行致辞。潘剑锋老师首先对第三届民诉法教学连线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对以唐力老师为首的西南政法大学会议组织方和从全国各地汇聚到重庆参加研讨会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他强调了本次研讨会内容的重要性和丰富性,其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教学的内容构成、教学的重点内容以及教学的逻辑体系等问题。他还指出,高校主要有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知识传授和社会服务四项职能,其中,人才培养是核心,而搞好教学对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其次,他强调搞好教学,说来容易做来难,教学工作的改进需要教师的观察和体会,需要教师的无私奉献,以及在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而本届和前两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就是为此在不断努力之中。最后,潘剑锋老师希望各位老师都能保有坚持不懈投身教学的精神,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内容构成
第一节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内容构成”,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福华教授主持。
王福华老师指出,第三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对《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的教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教授作了关于“民事司法教学中外部知识的引入及其价值”的主题报告。他首先指出,法学知识本身并不自足,它立意在于为外部世界服务,与此同时必须考虑外部的约束和支撑。伴随着传统人力资源不断贬值,也会出现知识性技能的贬值,从而带来传统型知识的贬值。其次,马丁老师阐释了以传统知识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是如何形成的。远因是受到欧洲经院式研究方法的影响,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对亲近,欧陆法学界主流倾向于文本、概念、体系式研究风格;近因则是民事司法教学受到实体法教学方法论的巨大影响,在教学方法的展开上存在模仿和依从。对这种方法论予以概括:从输入端看,钻研罗马法条,探究法条背后的价值考量,以实现对法条的理解和解释;从输出端看,从价值信念出发,设置规制目标,据此决定创设哪些法条,渐次形成法学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由此形成的经典知识结构,即内部体系加外部体系的封闭体系,而这一架构有其问题。如果人类不同学科在早年间的认知活动中仅有少量自发和偶然交流,那么形成知识孤岛是自然的,也是可理解的。但近现代发展带来空前的知识繁荣和认知深化,在这一背景下,包括民事司法在内的法学因循业已形成的学科壁垒,既不利于吸收借鉴其他学科工作者钻研探索出的方法和成果,也不利于其他学科对司法制度投以必要关注,更难以让自己的辛劳所得汇入人类智慧的江河之中,实现整个知识图谱的通约性以及适时更新。再次,马丁老师强调了优化的必要以及在教学中业已进行的一些尝试。例如在教学上要注意法律秩序层面强调的应然与生活现实层面的实然之间的复杂关系,避免学生走出校门后因为实践图景与课堂知识相差巨大而无所适从。他以“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以及“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系统理解”为例进行了介绍。最后,马丁老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总结,提出教和学都需要了解事物运作的原理,并与外部知识间进行模式迁移和比较,在学科主体知识之上扦插有益的相关知识信息,以便最终形成认知整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袁中华教授对马丁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首先,他赞同马丁老师所说的法学需要外部知识的引入,因为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研究所需要的知识往往是外部知识。同时他主张法学本身就是经世致用的学科,无需去反哺其他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是一个“弱”学科。最后,关于法学体系的理解,袁中华老师认为法学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尤其是各部门法中承载价值与目的的内部体系是无法完全确定的:不同的部门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则,再往下还有各具体领域的次级原则,而一般原则和次级原则都是动态的,对同一原则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各原则本身就是需要论证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体系也永远不会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晓倩教授评议认为,赞同马丁老师倡导的“引入外部知识”的观点。她认为法学仅依靠内部知识是不够的,需要吸收更多的外部知识来面对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实现教学育人的目标。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教师需要将以“知识传输”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1.0版、以“知识传输+技能训练”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2.0版升级为“以知识传输+技能训练+智慧育成”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3.0版。李晓倩老师将自己在本科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形成的经验概括为“民诉法教学的四维法”:第一,以问题为切口,启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任何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为了解决民事程序运作中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体系。第二,以理念为指针,帮助学生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不仅止步于表面的意思,只有了解了制度背后所欲追求的理念,才可谓“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第三,以体系为背景,需要让学生明白某一知识在整个民事诉讼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与其他制度有什么联系,启发学生在学习中要学会“瞻前顾后”“左顾右盼”。第四,以技术构成为线索,任何特定的法律结论的获得或是法律目标的实现均只能借助于以技术构成为核心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在研究生的教学中,李晓倩老师将上述四个维度扩展为七个维度,增加了“以历史演进为线索”“以比较法为参照”“以诉讼或司法实践为检验平台”三个维度,从而形成体系化的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胡思博副教授表示,基本同意马丁教授主题报告的观点,并根据主题报告的思路,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分享了自己的感受。首先,胡思博老师认为,政法类院校具有人多课多的特点,课程安排复杂,包括64课时的民事诉讼法学,32课时的证据法学、强制执行法、仲裁法等课程,学生有时难以全部修读。其次,教师不仅需要进行教学工作,还需要兼顾科研任务。这种双重压力有时会导致“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不可避免,从而影响了教学质量。此外,科研语言与教学语言需要转换,有时老师讲得深刻,学生反而难以接受,以致课程效果不佳。最后,学生的选课、上课顺序易打乱教学安排,如应先上民法,后学民诉等等。
基于自身法社会学的学科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冯晶副教授很赞同马丁教授的观点。冯晶老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很有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值得思考的是,只有民事诉讼法的传统理论就足够了吗?书本上的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法律运作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以离婚诉讼为例,理论上要求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却往往以当事人“第几次来法院申请离婚”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标准。因此除了传输法条知识外,还应注重实践教学。最后,冯晶老师强调,理论虽然是抽象建构的产物,但法律却会受到社会自下而上的影响,那么如何将德日等国的法律理论有效地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位评议人发言完毕后,王福华老师指出,“实践中的法”如何在民诉法教学中运用值得进一步深思。
在报告人回应环节,马丁老师表示,法学教育本身应该是非常接地气的,所以不太认可从应然的宏大叙事层面出发的教学方式,也不应该向学生灌输这样的理念。民诉法的教学要在思维空间上构建一个复杂体系,不仅在应然上要让学生建立一个理论框架,也要让这一套框架在面对现实生活时,存有进退的辗转腾挪之余地,承接外部事物的冲击。
在发言与提问环节,谷佳杰老师提问:“马丁老师在民事诉讼法必修课的教学中是不讲诉讼标的,请问是什么原因?又如何绕开诉讼标的而讲解清楚共同诉讼呢?”马丁老师回应,在本科阶段的民诉法教学中,不讲诉讼标的是可行的,将诉讼标的转化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从而讲解清楚诉讼请求即可。此外,在涉及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时,如果两个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讲清楚诉讼请求的一致性也是可行的。因为从人的认知科学角度来看,不一定要用诉讼标的理论。民诉法教学会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学科,包括哲学思维的主体论、客体论、行为论、效果论、目的论等等的影响。以既判力为例,用“判决的效力”教授学生理解也是可行的,否则现实中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时会抛弃这一传统理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胡思博老师首先提出,证据法如果不在民诉法必修课的教学内容之中,而作为选修课在大三才开设,会造成诉讼不讲证据的缺漏。
唐力老师指出,民诉法教学不讲证据法,就无法对诉讼请求、事实主张、证明等进行教学,会中断民诉法的课程体系,导致课程内容的缺失。
刘哲玮老师赞同外部知识的引入,认为知识的工具性和认知的开放性之间存在张力,但质疑外部知识的引入是否应当放在民诉法的知识体系当中。如果基础课程不讲诉讼标的、当事人和证据,而是更多地实践现实中的外部知识,可能会削弱民诉法的自主性。
冯晶老师对刘哲玮老师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应,主体性的知识是重要的,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民诉传统理论来解决,而关于外部知识如何引用,要通过做加法的方式。例如,在调解之中引入法社会学的知识是必要的;讲解再审制度时,指出再审的启动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而且还要评估法律运作体系、法院内部的考核与管理等因素的影响。
唐力老师向冯晶老师提问,如果按照这样的内容设计本科教学体系,是否会与研究生课程发生同质化的问题。冯晶老师回应,本科阶段的基础理论教学实际上是较为简单的,而研究生阶段的课程教学是分专题讲解的,可以就某一专题作更深入的教学。
最后,唐力老师作了总结,外部性知识应融入本体,在教学中应回归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是可以创新的,但基础的理论仍然是必要的,传统的教学结构并不排斥外部知识,外部知识如何融入民诉本体才是重要的问题。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点内容
第二节圆桌座谈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点内容”,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霍海红教授主持。
霍海红老师表示,本科教学对于人才培养至关重要,而上好课对于每一位教师不仅是要求,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宁波大学法学院蒲一苇教授首先表达了回到母校参加会议的喜悦之情与感激之礼。其次,她结合自己切身体会指出,课程教学中主要存在学生对民诉课程缺乏兴趣以及制度理论与实务之间鸿沟愈大的问题。对此,她认为应当激发学生的程序法学习兴趣,理论与实务的关系上理应由理论引导实务。再次,她指出民事诉讼法教学重点的安排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一是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相较于人力资源丰富的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单独开设民事证据法等选修课程,存在增加教师教学负担以及课程内容如何与民事诉讼法课程衔接以及重复等问题;二是课时安排,目前多所主流法学院校均采取三学分制,囿于课时所限,难以展开教学内容;三是教学大纲的构架,部分学校教学大纲极为全面且同质,如何在有限课时设置内分配课程教学侧重点,不无疑问;四是课程教学目标设置问题,不能期望通过一门课程培育出应对诸多实务问题的万能人才,这样的课程目标设置过于理想化。最后,对于如何在有限的教学学时里安排教学内容,蒲一苇老师认为,本科生教学中要注重确立基本的学科框架体系,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总论,特别是民事诉讼基础理论、诉讼主体、证据与证明以及判决效力理论部分应当进行系统讲解,程序部分重点放在诉讼程序,执行等其他程序通常缺乏充裕时间展开教学。
深圳大学法学院郝晶晶副教授认为,作为司法改革热点的人工智能技术也应被运用于民诉法教学之中。第一,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推动教育的公平性和个性化。在公平性层面,与传统高等教育模式相比,结合人工智能的教育模式更具公平性,像北大暑期民诉夏令营、西政民诉慕课这样的优质教学资源可以被更大范围的学生分享。在个性化层面,对教师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设计教学计划、监控课堂进度和提供及时反馈,通过文生图、文生视频等技术使学生更容易理解知识点。对学生来说,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充当苏格拉底式的导师、辩论伙伴、指导顾问以及学习就业规划导师。第二,人工智能技术在民诉法教学中有多种具体应用场景。一是可以构建民事诉讼知识图谱,利用工具动态展示民诉相关知识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二是可以实现翻转课堂,将传统讲授内容放在课堂外利用知识分享自学,而将学生的答疑和讨论放在课堂内师生共同参与。三是促进实践教学,传统实践教学无法与理论教学同步,人工智能工具如“Agent Court”可以推动理论和实践教学的即时生动融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艾茜副教授提出,商法领域的相关研究认为,破产法似乎是程序法,而在民诉法研究领域中破产法较为边缘。破产法究竟应当属于民诉法还是商法领域仍需探讨。破产法的选修课程在本科阶段几乎没有学生选,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晚,在大三第二学期才开设,大部分学生学分已经修满了。虽然研究生阶段的破产法课程选课率较高,但上课效果却不佳,课上只能泛泛而谈。此外,破产法存在大量实体与程序的交叉,教学过程中应偏重于讲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不无疑问。然而,由于破产程序与传统程序不一样,比如法官角色、破产管理人角色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设置等,上课时容易摇摆于程序与实体之间,介于程序与实体交叉之处,民事诉讼法授课过程是否在讲授时能把破产法纳入其中?
同济大学法学院罗恬漩副教授首先对前面几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相对于在上民诉法课程之前没有专业实习或者实践经验的学生而言,有经验的学生观摩过庭审、具备一定的程序法意识,会更容易开展民诉法的教学,这种培养思路是比较可取的。其次,罗恬漩老师重点介绍了她在研究生的民诉法课程教学中所遇到的困惑与对策。以民事证据法的讲授为例,囿于课时量少、课程安排紧凑等原因,她发现学生对民事诉讼中基础理论的理解能力并未到位,并且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也存在着案例选择困难、学生不能完全消化案例、难以开展研讨等问题,而裁判文书都是经过法官处理过后的内容,导致学生对案例的理解也存在局限。这种传统教学模式的转折点发生在她的一次课堂发问上,有学生根据她的发问联想到电视剧《甄嬛传》中的一句经典台词,在影视作品的兴趣驱动下,这次课堂互动在学生之间引发了强烈的反响。罗恬漩老师最后指出,将经典影视作品与民诉法课堂相结合的适配性很高。她在证据法教学中逐渐加入这些影视元素,学生不仅容易接受和理解,而且能以小见大、由表及里地对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等经典理论问题展开更深入和具体的思考,大大提升了学习民诉的积极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包冰锋教授对罗恬漩老师的发言予以肯定和自我反思。他提到,在自身二十余年的民诉教学过程中,见证了西政民诉课程从72到68再到64即将到48课时的转变。因此一个首要的问题,即如何将原来72课时的课程转为48课时进行讲解?包冰锋老师进一步表示,法学院校,尤其是五院四系的学生基数太大,因此就要面对学生的很多问题,上课讲解的尺度就很难把握。他认为,胡思博老师提出的“通过选修课弥补课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西政很难操作。其一,证据法在西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证据法一般归刑诉教研室讲解,民诉教研室负责讲解仲裁,这导致了涉及民事证据法的讲解很少。其二,又比如西政“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课程设置排在了大三,学生已经没有了学分,导致人数、班级很少。这表明通过选修课来弥补课时,无法达到必修课的体量,在西政很难实现。所以他认为,在课时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如何讲授民事诉讼法是一个基本问题。此外,包冰锋老师对教学教材的选择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目前的马工程教材内容中有些法条未更新,与现行法及司法解释有出入。为此,他认为,在以马工程教材为主的前提下,老师有义务向学生去推荐其他的优秀教材。最后,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包冰锋老师指出西政民诉教学有两个倾向:第一,重总则,轻分则。例如第十周才开始讲证据法部分,先予执行、保全、送达章节往往放到后面,而第十三、十四周才开始讲授审判程序,使分则讲解的时间过短、较为草率。第二,重理论轻实践,有的老师很擅长讲解理论问题,但对实践现状提及较少。有的老师在硕士、博士毕业后就开始留校教书,缺乏实践经验,例如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开庭时法官如何把握庭审等,这也是西政民诉课程教学中的缺陷。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逻辑体系
第三节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逻辑体系”,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剑锋教授主持。
林剑锋老师指出,“逻辑体系”这一主题相对于其他三部分是更为基础的版块,同时跟其他三个部分的主题存在深刻的逻辑联系。现今民诉法教学的一个难点在于,民诉法学制度层面的知识体系与学科层面的知识体系存在转型的问题。将逻辑体系与逻辑重点梳理清楚,有助于我们在转型期的教学实践中抓住重点,提高教学质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丁宝同教授作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逻辑线索》的主题报告。丁宝同老师将逻辑线索分为了“民事诉讼教学的逻辑要素、基本原理命题的教学取舍、理论学说观点的教学尺度、制度规则内容的教学立场”四个层次。首先,逻辑要素中存在“原理、学说、制度、规则”四要素,如果从各要素彼此之间的重要性来进行划分,那么这四要素从上到下将呈现金字塔型的构造,原理是高度凝练的塔尖,学说、制度紧随其后,而规则形成了塔底的逻辑基础。他认为,如果能够把原理、学说、制度与规则四个方面的内容有效地融入到一个系统的教学进程当中,并且妥当的处理好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与权重问题,对于提升教学质量会有较大帮助。其次,丁宝同老师提出,由于过去数十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的稳步推进,我们国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规则已经走向庞大化,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对规则必须作轻重权衡,权衡过程中所要抓住的核心目标即是“集中特定领域的规则而形成的制度方案”。从制度与规则关系来看,制度是规则的凝练,规则是制度的展开,而规则支撑制度的同时制度又引领规则。作为教师,要想在课堂的讲解过程当中对规则做出有效的取舍与权衡,从制度中提炼出核心性的原理应当是中心工作。再次,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原理层面,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基本理论命题。他指出,应当对这些基本理论命题进行两层次的区分,即区分出基础的核心原理以及由此衍生的基本理论命题,可以将核心原理进行系统、完整、清楚地展开,将基本理论命题作为教学工具贯穿至制度规则层面的讲解之中。同时他强调,一些本科教材中对核心原理与基本理论命题进行杂糅,容易导致学生理解困难与逻辑混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引导。而衔接原理与制度的即是学说,在学说要素中存在四个层次,分别是新锐、通说、主流与概观,教学中应当注意对这四个层次的尺度有所取舍和把握,重点在于把握各种学说当中的主流与非主流。对于已经形成通说的理论,应当作为重点内容,而对一些新锐的观点也应当正确看待,作为知识补充。最后,他强调在制度规则内容的教学中,以教义学解读为核心,同时将其与实证反思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锋副教授,肯定了丁宝同教授从原理、学说、制度、规则四个角度来讨论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的观点。但他同时也认为,民事诉讼法教学目前遇到课时减少的普遍问题,这就会导致在课堂上可能无法按照上述体系对知识点进行全面介绍和讨论,故应在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取舍。丁宝同老师肯定了百晓锋老师的取舍观点,并提出当学校安排的课时减少时,应当对课件以及授课内容进行适当缩减,并把核心内容中的相关基础理论进一步凝练后传授给学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君博副教授对丁宝同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首先肯定了报告对民事诉讼教学逻辑体系的细致梳理。其次,刘君博老师针对实践中教师无法一以贯之地落实有关原理、学说、制度、规则的讲授,和学生学习功利色彩较重的现象,提出在讲授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时可融入具体案例,来更好地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因为这不光影响到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问题,更关涉今后民诉学科能否争取更多优秀生源的问题。最后,刘君博老师提到在本科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程安排头重脚轻的现象,在讲授程序部分时普遍存在的教义性不够充分的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宋史超讲师对丁宝同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首先表达了对报告内容的赞同。其次,宋史超老师介绍了东南大学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和授课思路。第一,鉴于当前教学课时较为有限,且教学班级临近毕业,因此应重视就业导向,讲授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过程,为学生将来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打下基础。第二,关于学说理论在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定位问题。他认为本科阶段要围绕民事诉讼法规范开展教学。例如,不必过多讲授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的学说理论,而是应重点讲授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在法解释学中穿插介绍理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张晓薇副教授评议道,在大学的场域下,民事诉讼法教学体系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当前大学普遍以科研导向为主,学生普遍以实现就业导向为主,本科课程教学应以学生为导向,而如何让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产生兴趣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次,受外部环境影响,学生就业压力大,现在的学生心思重点在保研、考研和法考促进就业等方面。在这种背景之下,张晓薇老师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仍应兼顾实务技能培养和基础理论养成。在完善民事诉讼法教学体系方面,民事诉讼法学的排课顺序可以考虑放在民法刑法学等实体法教学之后。随着课时越来越少,老师在教学中应把原理和制度规则讲清楚,即便课时不够,学生也能自学。最后,张晓薇老师非常赞同报告人关于民事诉讼法教学的四个要素理论,随后她提出理论教学、原理教学和学术教学应该坚持继续下去,避免在大学生培养上过于现实性与功利化。
四位评议人发言完毕后,丁宝同老师对评议作出了回应。他首先表明,今天所做的分享是历年来工作上的经验,具有一定的感性色彩。其次,丁宝同老师表示,西政民诉教研室的老师们未来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如何把原来64个课时的内容拆散后进行重新布局,凝练到48个课时之中。
在自由发言环节,林剑锋老师指出,各个院校压缩课时的现状和庞大的授课知识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因此取舍很重要。他号召各位老师共同反思,在有限的授课时间里应该给学生们讲什么内容,要在权衡之后给学生们传授民诉中最重要的内容。林剑锋老师认为,现在的学生学习能力都很强,因此把民诉的授课重点放在民诉学科独有特色之处,对于程序部分的简单知识内容可以简略带过,这种授课时间分配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
马丁老师再次回应了前面提及的诉讼标的问题,各位老师们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马丁老师认为诉讼标的理论存在较大的分歧,如果要给学生讲授,需要先后讲述有哪些诉讼标的理论、自己认可的是哪一个以及多数说是哪一个,但这实质上对学生而言是不能承受之重。因此,马丁老师倾向于用简单的方式来讲明诉讼标的。
林剑锋老师认为,马丁老师的观点很有挑战性。但他指出,诉的客体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当中是不能回避的。如果不讲诉讼标的,会导致学生难以理解案件争议是什么、判决实质确定力的范围等等问题。
郝振江老师却赞同马丁老师的观点。他认为,本科教育中,给学生提供基础的、入门的学科知识就已足够。在此前提下,在有限的课时里,既判力要占两个课时,诉讼标的如果又占一个课时,将会挤占其他内容的时间。对于其他老师提出的会导致学生存在知识空白的质疑,郝振江老师回应道,学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实务的时候可以自行学习。郝振江老师以日本高桥宏志教授写的300页左右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为例,证明有些内容一笔带过也能讲清楚民事诉讼法。
袁中华老师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诉讼标的应该在授课内容当中。第一,不能因为诉讼标的分歧大就不讲,诉讼标的问题是民诉法中的一个元问题。第二点,诉讼标的的理论分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他以自己前期做的实证分析为例,通过收集、整理与分析裁判文书,他发现约60%的裁判文书采纳法律关系这个标准。第三,从实用性的角度而言,法考会考察到相关知识,当学生走向法官岗位后,每天都要面临诉讼标的问题。
林剑锋老师也认为诉讼标的需要讲授给学生,至于采取何种方式、何种概念,可以再斟酌研讨。马丁老师以美国法为例进行回应,美国法官同样每天面临诉讼标的问题,但在美国并没有讲解太多诉讼标的的内容。
最后马登科老师提出,在本科阶段有两个培养任务,一个是为学生将来从事实务工作服务,使其具备运用民诉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个是为了学生将来继续深造服务,让学生具备以既有基础对问题进行建构的能力。关于前面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问题,马登科老师指出,如果不讲诉讼标的,学生没有接触过这个概念,会对他未来填补知识空白造成障碍。他还指出,在本科阶段,需要给学生做一个基础知识的铺垫,避免学生以后在遇到相关问题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马登科老师最后以自己所接受的一个法院咨询案件为例,以此证明讲授诉讼标的可以为学生奠定一种未来解决实务问题的基础。
第四节: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讲解顺序
第四节圆桌座谈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讲解顺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主持。
郝振江老师表示,会议进入了最后一个研讨环节,期待各位老师提供更为精彩的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教授指出,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老师,他有幸亲历了北航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在近年来的不断优化与创新。从2017年开始,他对主讲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展开了全面的改革与升级。首先,围绕借款返还、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诉讼类型,重新梳理和调整课程。既注重讲解民事诉讼的纵向流程,也强调“诉讼请求-事实-证据”的横向构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法条至关重要,在教学方式上,他非常重视以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的准确性,通过细致讲解每一个概念并分析相关法条的规定,帮助学生夯实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其次,由于北航实行文科大类招生,各法学专业课程的课时都有所压缩。在此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课程力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帮助学生建立更加全面和系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再次,近年来,随着法考的不断改革,课程内容也紧跟最新的考试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北航法学专业的法考成绩和保研、考研成绩也有了显著提升。最后,除了民事诉讼法,北航的法学教育体系还包括其他相关课程,如强制执行法、公证法与仲裁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课程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曹建军副教授以青年教师的视角发表了自己对民诉教学的看法。首先,他指出各大高校青年教师重科研轻教育的现状。曹建军老师认为,高校不缺搞科研的老师,但缺研究教育方法的老师,高校寻求老师的目的是为了教书育人,但其对老师的评价体系却以科研为主,这导致青年教师不得不专心科研,这是一大矛盾点。其次,曹建军老师强调了教学要形成自己的风格,以自己的背景板为基础来打造PPT,在讲课方式上尽量形成个人特色,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再次,他认为本次会议给了青年教师许多的教学建议:第一,授课时在PPT中可以植入智能图表、电视剧情节等元素来增加课程的吸引性;第二,授课中应当注意将科研语言转化为教学语言,教师角色与学生需求应当分场景进行定位;第三,在引入外部体系时,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要注意步子不能迈的太大,不能先破后立,注意中间的过渡;第四,要处理好必修课与选修课,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关系;第五,要研究如何提高授课效率,在有限的课时制度下将原理、制度、学说科学地进行取舍。接着,曹建军老师就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导向区别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本科生的教学更加注重知识点的全面性,而不用特别深入;研究生的教学则需要老师去提示学生学理争议点在哪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点在哪里,并通过众多案例去讨论各种学理观点,关键是让学生进行批判反思,培养思辨意识。最后,在智能化教学模式上,曹建军老师强调要让专业的老师做专业的事,虽然授课老师录制了专业的课程,但如果技术团队不适配,反而会让教学效果打折扣,在新型的教学平台发展上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夏璇副教授就“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讲解顺序”问题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展开发言。他首先指出,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讲解顺序在客观上会受到选用教材的限制。当下大部分高校进行法学教学时,严格使用限定教材,教师讲授的内容不能超出课本范围之外,教学计划的安排与督查也以上述教材为依据,这就使得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仅仅是机械地对课本内容进行重复,极大地限制了教师的发挥空间。其次,夏璇老师认为,在主观层面上,授课教师所设定的预期目标——学生通过民事诉讼课程的学习能够收获到什么,也会影响到讲解顺序的确定。当下普遍的做法是,教师从宏观视角出发,立足于理论研究的层面,期望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知识。这就会引发诸如既判力、诉讼标的等理论是否应当成为教学内容的争议。但是对于学生而言,尤其是处于本科阶段的学生,其究竟需要掌握什么内容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受到百晓锋老师发言的启发,夏璇老师表明民事诉讼教学不能忽视其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定位,应当使学生通过课程了解程序运行的基本构造。但当下的教学安排忽视了这一问题,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是:限缩诉讼程序的课程时间,一方面使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知识仅停留在了解层面,知晓有某种理论,却不知这些理论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如何运行;另一方面,知识点的碎片化无法使学生将各项制度关联起来,如不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串联,会使学生认为民事诉讼制度之间完全独立。然后,他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对授课顺序的安排提出了困惑。以既判力理论为例,考虑到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薄弱,他倾向于在教学后期讲授,这与现推行教材及诸多主流教材的排版顺序不同。而矛盾之处在于,课程前期讲授重复起诉、免证事实等问题时又必然会涉及到既判力理论,此阶段不加以讲解同样会造成学生的理解困难。最后,夏璇老师抛出了关于“民事诉讼法教学是否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主线”的思考,分享了在其后的本科课程当中,将探索尝试把基础理论问题纳入到起诉前、诉讼中、诉讼后等不同的程序阶段当中授课的教学路径,以期探索更适宜的讲解顺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潇潇副教授主要围绕教学理念与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反思。首先,他认为,学生常评价老师学术水平高、上课认真,但缺乏收获感,问题可能在于教学目标设定有误,过于高大上,不接地气。教学的本质功能不在于教师的个人表演或自我陶醉,而在于让学生学有所获。针对此问题,李潇潇老师提出了换位教学的理念,即站在学生的角度进行教学设计,以提升学生的收获感,其次,他分享了三步走的教学方法:第一步是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抛出问题和案例让学生去思考,引起学生的兴趣,完成这一步讲解已经完成了一半。对此,他举例,某些民法的问题可以在民法框架内厘清,但在二次起诉、诉的合并等问题上需要通过民诉法的学习对其进行解决,学生可以清楚的感受到,民诉是有自己的价值的,而不只是一个工具法。第二步是对基础知识进行透彻讲解,学生普遍基础知识不牢靠,要注重基础知识的普及,同时引入其他问题进行讲解,不要一开始就讲高大上的理论劝退学生。对此,他举例,在课堂中老师就不告不理的例外询问学生,某些同学对自己的答案产生怀疑,最终告知学生不告不理是没有例外的。第三步是对理论知识进行拔高分析和讲解,讲解理论性问题是最难的,最不接地气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注重避免过于空洞或不切实际的内容,让学生了解讲授这个理论问题的目的是什么,这些理论知识对于民诉法的理解有什么作用,让学生感到学习的收获感。对此,他举例,有些学生不理解老师讲授多种学说的目的,仅将其作为简答题的答案,不清楚学习理论的意义。最后,李潇潇老师还就大学教学与法考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和思考,某些学生在大学学习过程中选择翘课去听法考课程而非大学课程,因为法考课程更注重实用性和应试技巧。针对此困惑,他提出了两点问题,第一,是否要迎合法考改变教学方针,或者说是否要考虑大学课程的教学同法考机构的教学进一步融合的问题;第二,若坚持区分大学教学与法考教学的不同理念,教师授课内容是否可以吸引学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选择课堂内容进行学习还是选择法考课程进行学习又是一个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凌副教授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收到的学生反馈,提出了自己的教学感想。对比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感觉民法理论更加体系化,而民诉理论很散。她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教学顺序影响了学生对民诉逻辑体系的理解,对夏璇老师提到的本科生没有办法理解基础理论在民诉中的作用,无法将民诉基础理论与具体的程序规则相对应的观点表示赞同。李凌老师的民事诉讼讲解顺序大体按照马工程教材的编写顺序进行,她结合自身教学经历提出了马工程教材可以完善的地方:第一,在编写体例上可以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与具体程序规定相结合。首先是在教材编写上,马工程教材在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上介绍的都是我国的规定,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无法在体例上体现出基础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她强调在本科教学中,相比起介绍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帮助学生搭建起民诉的理论框架更为重要。其次是教材中的基础理论与当下的程序规则难以融合,比如审理方式,在基础理论部分进行介绍理论知识,由于概念的抽象和时间遗忘的问题,学生并不能理解,将书面审、口头审的概念与一审程序的进行融合在一起讲解可能更利于学生理解。此外是证据编的讲解顺序,目前她的做法与马工程教材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放在理论编与程序编的中间进行讲解。此外,她介绍了在日本学者三木浩一编写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自认规则的介绍是放在辩论主义的内容之下,她认为这样可能更利于学生理解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放在证据编讲解容易让学生误解自认最重要的效力是免证效力。第二,有关诉、诉权、诉讼标的这样的基础理论的讲解顺序问题,李凌老师认为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编写顺序,当前并没有一个适合的解决方案,但是她认为讲完纠纷解决之后就讲诉讼标的,学生难以理解,目前的做法是在讲解诉讼过程时简单介绍一下,将诉讼标的重点放在共同诉讼那一部分去讲解。第三,马工程教材存在重复性内容、某些知识点欠缺的问题。比如调解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中均有介绍,却又缺少诉的合并、诉的变更等理论的详细介绍。
在自由发言环节,刘哲玮老师率先向李凌老师提出了关于民诉理论框架的问题:“理想的理论框架是什么?又应该如何搭建?在教学中如果不考虑教材的顺序,应该从哪些内容开始讲授?”
李凌老师回应道:老师们需要重视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对民诉理论形成框架感。她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认为,无论是对研究生还是本科生,都需要让学生对整个民诉理论构成有一个印象,能大概知道应当是一个什么顺序,是一个什么模型,甚至某一个理论在民诉体系中是在哪个层级。
马登科老师也回应道:民事诉讼法的每个制度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很难确定一个严格的讲解顺序。民诉法内容的循环式理解和上升过程意味着某些辅助内容可以在后面补充,而不必严格遵循某个顺序。每个老师的教学顺序都具有相对合理性,难以探讨出最佳模式。
郝振江老师分享了高桥宏志老师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观点,即民诉法具有环形结构,而这种结构意味着在讲解知识点时可能会出现重复,因为每个知识点都与其他知识点相连。然而,他发现用这种环形结构描述中国民诉制度却存在困难。
最后,冯晶老师根据教学经验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她通常会首先讲解诉讼模式的转换,并提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不是本土产生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结合中国本土特色。她认为,民诉像一棵树,有根(基础理论)、干(原则)和叶(具体制度)等等。
闭幕式
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谷佳杰副教授主持。
谷佳杰老师对远道而来的与会嘉宾表示感谢,对会务组同学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并期待本次会议对于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发展与变革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哲玮长聘副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首先回顾了“民诉法教学连线”会议的由来,并表示会议到第三届开始触及了作为民事诉讼法学本体的课程教学方法的讨论,很多资深老师和青年教师聚集到对民诉法学科具有“黄埔军校”意义的西南政法大学,讨论这一学科的教学方法,说明这是所有老师都感兴趣、有意愿讨论的话题。刘哲玮老师指出,法学领域的学术会议众多,然而专注于教学方法的会议却相对稀缺,民诉法学科在教学上的探索处于领先地位。而“民诉法教学连线”的主要目标有二:第一,强调教学的核心地位,并共同营造一个探讨教学方法的积极氛围;第二,汇集资深学者与年轻教师,促进彼此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其次,刘哲玮老师以民诉法教学面临的三对矛盾及其缓解方法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成果。第一对矛盾是课时量的减少和教学内容增加的矛盾。老师们普遍反映了课时减少的现象,这种减少实际上与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的增加形成了对比。由于司法解释不断颁布以及民事诉讼法近年来的多次修改,课时的缩减与内容的扩充之间产生了张力。而缓解这一张力,首先要以减负为目标,在基础课中不能求全责备,应当关注搭建民诉学科的知识体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作铺垫,并且鼓励学生去发现其他的教学资源。第二对矛盾是研究发展和基础知识通说固化之间的矛盾,例如,马丁老师提出的将其他学科的知识融入民诉法教学,这一建议就可以看作是法律社会科学运动从研究领域向教学领域的融合渗透。此外,民事实体法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第二届民诉法教学连线就深入探讨了实体法对程序法教学的影响,其中包括连带责任共同诉讼的问题,学术界对于连带责任是否应归类为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形态,已经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然而,教材上仍然普遍认为连带责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这种研究知识的更新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到民事诉讼法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值得反思。刘哲玮老师进一步指出,即使是在做减负的情况下,我们也要注重搭建诉讼法的知识框架,培养学生程序正义的思维。当前的教材过于侧重规则的阐释,且阐释得粗糙又缺乏系统性,它们往往只是对法条进行了复述,因此,在课堂上,老师的任务是超越法条和教材,向学生传授这些知识背后的原理或原则性内容。同时,我们也要提高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水平,培养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热情。第三对矛盾是课程教学内容与司法实务操作之间的矛盾。面对这一矛盾,民诉法教学应当寻求外部资源的支持,通过安排实践课程与实习环节,来与民诉法必修课的讲授配套衔接。如果缺乏实践环节,仅凭民诉法必修课程的讲授难以全面阐述所有实务操作流程。此外,必修课程中也应针对当前的诉讼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批判,让学生明白现行实务中的某些做法与民诉法的基本原理存在的冲突。最后,刘哲玮老师再次强调了民事诉讼法基础课的重要性,本科阶段的民诉法必修课可能是很多学生唯一的一次接受程序法教育的机会,因此展望未来,教学连线还可以就民诉教材的使用、教辅工具的选择等进行深入的研讨。刘哲玮老师对“民诉法教学连线”学术研讨会的持续举办表达了期望,也对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和同学们为本届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的心血表达了感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登科教授也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以“共识”“时代”和“展望”三个关键词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成果。第一个关键词是“共识”,马登科老师认为本次会议共识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本科阶段的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基本上是要解决基本知识框架和基本原理的问题,但是因为课时量的限制又讲授不完,所以这时候必须要有取舍。第二个方面是培养学生的两种能力,第一就是我们的学生应用民诉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第二是进行进一步专升精的研修能力,其中还包括知识更新的能力,需要培养学生利用辩证法的思维学习民诉法。第二个关键词是“时代”,在人工智能极大冲击的背景下,我们所有的民诉人要学会利用资源。这时候凡是人工智能能够替代的,尽可能让它替代,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发展知识体系和思维体系,这绝对不是人工智能可以取代的,也是真正的民诉人的看家本领,必然具有它的独立价值。第三个关键词是“展望”,在老一辈学者把我们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思维体系框架建立起来以后,新生代的学者已经开始将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和请求权理论开始融合,着手建构中国的法教义学,这是值得鼓励的。最后,马登科老师邀请与会嘉宾体验巴山夜雨涨秋池的意蕴和重庆十月丹桂飘香的浓情,并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莅临与支持。
会议综述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蓁彤、周姗姗、唐梓蕊、张盈瑾、王春风、郑文杰、杨志英、杨珂琦、班钰烜、朱桓杉、江月鹏、陈超跃、李曌钰、毛锐嘉、伍嘉慧、王艺澄、郑慧泽、郭书灵、吴林轩、张雪情、李佳霖、夏玉琴根据录音整理,并请各位发言老师审定,最后由谷佳杰统稿完成。在此一并致谢。
(文章转载自:“民事程序纵横”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