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
摘要:径行逮捕制度直接认定三种情形的被追诉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法律拟制。径行逮捕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根据是其是否具有事实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推定或拟制被追诉人具有审前风险的情形差异较大,找不到规定相同、甚至相似的国家。现有观点对径行逮捕制度的不同认识完全是基于定性分析。只有引入定量研究方法,才能对径行逮捕制度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在对被追诉人具有特定情形与其社会危险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研究时,主要以被追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和逃跑作为因变量,从被追诉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嫌的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史等方面设置自变量。通过定量研究发现,我国径行逮捕制度缺乏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径行逮捕制度会导致逮捕功能的异化。为了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应当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径行逮捕制度作适当修改。在立法尚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和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大幅度减轻径行逮捕制度所产生的不合理后果。
关键词:径行逮捕;法律拟制;推定;定量研究
目 次
一、径行逮捕制度的性质阐释
(一)径行逮捕制度的性质
(二)拟制被追诉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正当性根据
二、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考察
(一)域外类似制度的规范梳理
(二)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
三、对特定情形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定量研究的主要思路
(一)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的比较
(二)变量的确定
(三)具体的主要定量分析方法及样本的收集情况
四、对当前涉嫌的罪行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一)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二)对被追诉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与其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三)对“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的变量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四)对“涉嫌的犯罪行为+违法犯罪史”方面的变量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五、对违法犯罪史及身份不明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一)对违法犯罪史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二)对身份不明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六、对径行逮捕制度适用和完善的启示
(一)司法路径
(二)立法路径
本文原题为《径行逮捕制度研究》,首发于《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第76-95页)
(素材来源:《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第76页-95页)
排版:刘雨绮
责编:王露瑶
审核:张亚 张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