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解 | 到底何为燃气管道占压以及相关处理规定!

文摘   2024-10-06 11:05   江苏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那么,违规占压的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紧紧的联系到一起!


我们都知道占压燃气管道,会引起管道受力不均匀,易导致管道变形、受损发生燃气泄漏,燃气泄漏到占压物内形成密闭空间容易发生爆炸。但是“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应该如何判别?且看以下标准对管线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

第5.1.16条规定: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 条规定: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第6.3.3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因此,根据两个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引申出来的管道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最小保护范围、最小控制范围等与占压专业术语内涵并不完全一致,相互有包涵。

那么到底什么样情况被判为占压

思考1、在管道正上方存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占压,肯定属于占压,应列为事故隐患。算不算重大还是值得思考的?

思考2、根据前面内容,在涉及到管道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最小保护范围、最小控制范围的背景下,若只是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一小部分呢,是否属于占压?

思考3、其他设施应该如何去判定?

住建部在关于占压问题上的相关解释

一、本条款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容易进入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下设施,酿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空间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保护和维修。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不造成前述第二条后果,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

四、《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在工作中,同样应严格执行该条规定。

通过这些回复可以看出占压肯定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但是存在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况。

文献1参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六章中有关燃气埋地管道占压隐患的评判标准,结合国内外占压隐患特点、占压事故成因等分析,提取城市燃气埋地管道占压隐患的共性特点,确定影响城市燃气埋地管道占压隐患的主要因素有占压物类型、占压形式、管道设计压力、管径、管材、使用时间、占压隐患发生区域等7个影响因子,设计了燃气埋地管道占压隐患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评估模型。

文献2阐述了全面检验过程中,管道占压是一普遍问题。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或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穿越,并列举了部分占压情况如下图。

      

化工厂仓库占压                         化工厂储库占压

  

                      居民房占压                          门面房占压

文献3将管道占压类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燃气管道上方直接被建筑物占压,占压建筑物外观线的投影与燃气管道在投影面上相交,这种情况称为压线占压;另一类是管道上方没有被建筑物直接占压,占压建筑物外观线的投影在管道的一侧,但管道与占压建筑物与管道之间的净距没有满足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中关于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的要求,这种情况称为近线占压。该文献认为平面上管线与建筑物轮廓线的位置关系有3种:包含、相交和相离。因此进行地下管道占压分析的时候,首先确定地下管道与建筑,物的位置关系,对于前两种,建筑物对管道构成压线占压,后一种则可能会构成近线占压。阐述了管道占压的分析流程,如下图所示。

与占压密切相关的两个名词是建筑物和构筑物,那么什么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有如下解释。

‌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建造的供人们生活与各种活动的空间和实体,包括房屋和其他建筑结构物。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
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构筑物一般不具有、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如桥梁、水塔、堤坝等。

讨论1:燃气管道正上方的集装箱是否属于占压?

且看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如何回答的。

同样在相关报道中存在同样的案例,如下

讨论2:燃气管道正上方的围墙是否属于占压

同样也在相关报道中存在类似的案例,其中就讨论了围墙占压的问题,如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1.8: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距离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过近时,极易对燃气管线造成占压,引起管线的破坏。泄漏的燃气也容易进入建(构)筑物聚积,酿成重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文献1《城市埋地管道占压风险评估实用方法研究》

文献2:《城镇聚乙烯燃气管道全面检验常见问题及处理》

文献3:《中低压燃气管道占压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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