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特种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进行了修订,分别形成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修改单,现予以发布。其中,《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 11—2020)、《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 23—2021)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TSG 51—2023)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6日
2.全文如下 |
一、正文修改
1.将1.3(1)项修改为: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注1-5)小于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
注1-5: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根据锅炉给水止回阀出口至锅炉蒸汽出口阀(未设置出口阀的按出口第一个焊口)以内的承压部件汽水空间的几何容积,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锅炉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有共用部分,锅炉容积按相连的锅炉容积之和计算。没有给水泵的封闭循环锅炉,按锅炉使用前一次性注入的水的容积计算。”
2.将1.4.4注1-5修改为:“注1-6”
3.将4.3.2.2(3)项修改为:
“(3)焊接试件的材料为合金钢(碳锰钢除外)时,A级锅炉锅筒的对接焊缝,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9.8MPa或者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类部件、管道的对接焊缝,A级锅炉锅筒、集箱类部件上管接头与筒体的全焊透接头,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应当进行金相检验。”
4.将4.5.4.5“表4-1蒸汽、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的注4-2修改为:
“注4-2:壁厚小于20mm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mm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宜采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能全部记录脉冲反射波形与位置一一对应关系,并可回放的超声检测),否则每条焊缝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
5.将10.4.1(3)项修改为:
“蒸汽锅炉的水容积应当经过计算,并且在设计图样上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制造单位应提供水容积测试报告。”
二、附件修改
1.将A2“表A-2 锅炉用钢管材料”增加材料:
牌 号 | 标准编号 | 适用范围 | ||
用途 | 工作压力 (MPa) | 壁温(℃) (注A-5) | ||
06Cr19Ni10 | GB/T 13296 | 受热面管子 | ≤2.5 | ≤450 |
022Cr17Ni12Mo2 | GB/T 13296 | 受热面管子 | ≤2.5 | ≤450 |
06Cr17Ni12Mo2 | GB/T 13296 | 受热面管子 | ≤2.5 | ≤450 |
2.将A2“表A-2锅炉用钢管材料”的注A-4修改为:
“注A-4:表A-2所列材料对应的标准名称为GB/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NB/T 47019《锅炉、热交换器用管订货技术条件》、GB/T 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T 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3.将A2“表A-2锅炉用钢管材料”的注A-5修改为:
“注A-5:
(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3)采用06Cr19Ni10、022Cr17Ni12Mo2、06Cr17Ni12Mo2奥氏体不锈钢钢管用作受热面管子时,应充分考虑锅水或烟气中氯离子对材料的腐蚀,钢管材料的许用应力可参照GB/T 150.2《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中对应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