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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严监管和强监管时代,信贷业务从业人员应对双罚制中个人罚单和内部问责最根本、最彻底的方法即是“尽职免责”。而长期以来尽职免责制度现实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却是如何真正落地,个中原因不难揣摩。金规〔2024〕11号具体明确了应免责、可减免责、不得免责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与追责问责要求,说的其实就是“依法合规办事、规规矩矩做人”理念在信贷业务领域的重要意义,可谓信贷从业人员真正的“护身符”!监爸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央妈“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刘伟明律师认真梳理了商业银行普惠(“支农支小”)信贷业务领域尽职免责主要监管规定,算是在美丽却炎热的苏州留下的一点印迹,建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从业人员好好学习、仔细领会,争取在业务实践中把它穿成迎接问责”箭雨“的“贴身铠甲”。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最主要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形成不良,且相关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采取措施。 2.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 3.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信贷业务,移交前风险已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风险未暴露的,后续接管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4.参与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明确提出有合法依据的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5.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 6.对于标准化授信审批的贷款,相关人员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标准化操作要求完成相关操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包括下列情形: 1.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 4.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可减责、免责情形。 1.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 2.明知借款人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等重大问题,仍办理贷款。 3.在信贷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风险因素。 4.在授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取或接受借款人经济利益。 5.存在主观恶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借款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免责情形。 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经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普惠信贷业务的,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予以严肃追责问责。经办人员明确提出异议的,可酌情对其免责或减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展风险责任认定工作的各级机构成立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现有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职责,统筹负责尽职免责工作,定期听取尽职免责工作汇报。领导小组应根据业务管理权限,指定具体部门牵头成立尽职评议工作组,负责尽职调查、评议等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具体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工作。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 普惠信贷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责,应当经过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在完成全部流程前不得提前对被评议人追责问责,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免责工作流程。执行尽职免责后,如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或不得免责情形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尽职免责调查应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谈话、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确认。被评议人不予签字确认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尽职评议工作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尽职评议工作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尽职评议工作组应当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作出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分评议结论类别。对于贷款金额较小、责任划分清楚的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批量出具尽职评议报告。 责任认定应以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结论为参考。认定为尽职的,应免除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视情况减责、免责;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申诉渠道,责任认定结果下达后,被评议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申诉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尽职免责工作时限,及时启动尽职免责工作。尽职免责工作启动后,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对于不可抗力等因素直接导致不良的业务、贷款金额较小的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时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普惠信贷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记录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提升可操作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风险责任认定制度,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做好衔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每年在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的普惠信贷报告中体现尽职免责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金融系统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近年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惧贷”“惜贷”问题仍然存在。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关键要全面提高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关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要通过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二)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和异常情况的监测,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三)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失。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质效。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现应处置尽处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四)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六)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极性。(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继续做好延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质量监测,密切关注延期贷款到期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项专用。全国性银行分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十一)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加内生资本补充。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金融债券余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沟通,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十二)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增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金融供给,结合区域差异化金融需求,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加强渠道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拓展小微业务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能,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跨条线联动,做好小微企业账户、结算、咨询等服务工作,促进多元化融资。(十三)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基地、协会商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搭建分主体、分产品的特定对接场景,为不同类型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跟踪监测,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快速、精准响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十四)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直贷业务。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充分运用网点、人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十五)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文印发),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优化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科技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十六)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对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加快推广应用“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推动跨领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十七)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十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增加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制造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深入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工作,加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开展经验交流,宣传典型事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十)强化工作落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交通、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的监测督导。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梳理总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典型经验,打通长效机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全国性银行于2022年6月底前将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人民银行。(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九)实行差异化考核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考核中,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要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对政策执行较好的分支行,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加强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约束,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要求,激发员工做好金融服务特别是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动性。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要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水平,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制定相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
2024-2018年:
小微贷款领域尽职免责政策的反复强调
(十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根据各重点领域发展动态和风险特征,完善“五篇大文章”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适当提升相关业务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有效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落实尽职免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免责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促进各方履职尽责。(九)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细化对普惠信贷条线不同岗位、不同贷款产品的尽职免责标准及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对在不良容忍度内、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减轻或免予追责。明确尽职免责各环节机制流程,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注重免责实效,解除尽责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实现“应免尽免”。(十)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十三)对标监管要求做实做细“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进一步深化完善普惠金融专业机制,不折不扣地落实机构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逐项查缺补漏,完善内部细则,明确执行流程,向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网点和员工及时、准确地传达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合理扩大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十二)对照监管评价要求,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体制,强化对小微企业“敢贷愿贷”的内生动力。要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的政策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将“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十三)进一步细化落实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切实保护基层积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达政策导向。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可免予追责。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十、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和尽职免责相关制度,提高基层“敢贷、愿贷”积极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的要求,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要适当提高其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各商业银行(不含外资银行)应每半年度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宣讲传导,重点督促基层网点和一线业务人员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加强对尽职免责调查、评议、认定等相关工作的文档管理,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行机构要做实、做细服务乡村振兴内部运营机制,落实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优先向乡村振兴领域配置低成本资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允许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均不良贷款水平3个百分点。允许涉农贷款出现违约后对尽职的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实施免责。 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成因的甄别,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支农支小业务,应合理免除授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应责任。 对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在监管容忍度范围内的,在“资产质量”等监管评级要素中不作为扣分因素,并在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中落实好尽职免责要求。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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