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市民通过12345投诉反映称,海南佰业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酒的行为。
在接到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海南佰业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了一瓶“过期葡萄酒”,标注信息显示,灌装日前为2019年5月9日,保质期5年。
经执法人员调查,直至2024年5月10日,上述酒剩余5瓶未售出,已超过保质期,但该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仍然继续销售。
7月21日,海南佰业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108元/瓶的价格售出4瓶,剩余1瓶于7月22日被执法人员查获,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酒货的值共计591元,违法所得共计432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海南佰业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于9月20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班洛克莫斯卡托甜白葡萄酒(低醇葡萄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432元,并处罚款50000元。
违法所得78元也是罚5万!
被评“小过大罚”
“违法所得432元,并处罚款50000元。”这两个数据之间的巨大数据,令不少业内人士挠头,均认为“处罚太重”。如果是一般的小商小户,5万元的处罚,有可能直接被“罚死”。
退一步说,纵然是有些“家底”的大商大户,面对这样的处罚也很“肉疼”。最关键的一点是,这样的处罚或许能让商户打起十二万分精神去查货架上、仓库中是否存有过期产品,但不能令商户心服口服。
需要大家注意到的是,今年7月,就已经有一起因销售过期葡萄酒而被重罚的案例被评“小过重罚”……
据悉,据悉,曾某作为一位小本经营的个体商户,因不慎销售了一瓶价值78元的过期葡萄酒,竟被处以高达5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决定不仅让曾某难以承受,更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议。
7月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某因销售过期葡萄酒被重罚的案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副检察长张雪樵在会上直指此案为典型的“小过重罚”现象,呼吁行政执法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确保公平正义。
张雪樵指出,尽管该案罚款数额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法定最低处罚标准,但显然与曾某的违法情形不成比例,这种“小过重罚”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真正认识并改正错误。
最低5万,酒商严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作为一款入口的产品,以葡萄酒为代表的所有酒水产品都必须做到安全,这一点无可争议。因此,从酒商的角度出发,一定要慎之又慎,仔细检查产品信息,不要让小错误耽误了大事情。
在此,也提醒所有酒商,现在执法人员的效率是惊人的,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就以文章开头的事件为例,7月21日刚刚完成销售,执法人员在7月22日就接到了举报并迅速掌握证据……你们说,快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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