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放前,由于战争连年,社会动荡不安,一般平民百姓结婚,很少有到政府相关部门去办理结婚证的。大多结婚者都以当地风俗习惯,有的写有民间传统自由款式的结婚证。而越是大户、富豪人家的结婚证书也越显大气精美,还有的是请著名画家绘制的,更显气派。
这是1950年,昆山地方新郎新娘结婚,请画师手工绘制的结婚证。
自解放后,由于有的家庭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有的是旧时一夫多妻制所造成的遗留问题;故而,发生了一系列的社会家庭矛盾、纠纷等问题。
没有结婚证,无法继承财产、出国等。由此,同时政府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实施前,凡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无结婚证的,经人民法院公证处审核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1952年,由上海人民法院公证处签发的“结婚公证书”。
政府还规定,凡持有按民间风俗自制的结婚证,结婚证上面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等,经核准,可以换发“结婚公证书”。如当事人出国为时较久,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具其“结婚情况声明书”,经公证处审核属实,可发给“结婚公证书”。
1951年11月11日经上海人民法院公证结婚的《结婚请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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