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飞行作业时间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飞行小时。1月10日,黑龙江省工信厅就《黑龙江省支持航空航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围绕推动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应用市场牵引共四方面提出17项支持措施。其中,对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最高给予2亿元资助;鼓励低空装备规模化应用,根据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按飞行作业时间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飞行小时,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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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创新能力提升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研发投入50万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科技型航空航天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按1:1比例出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航空航天企业补助资金依规上浮50%。
(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成果转化导向,支持航空航天产业企业牵头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围绕航空航天关键新材料、核心部件、通用航空装备、卫星制造及应用等重点领域,支持实施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关一批核心技术,创制一批关键产品。
(三)支持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建设中试熟化平台,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试生产服务。按标准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鼓励航空航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给予资助。
(五)巩固航空制造企业发展优势。支持航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产品适航取证和开拓市场。对取得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整机型号合格(接受/认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取证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航空器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1000万元,航空发动机整机单个型号奖励最高500万元。对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企业,取证产品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1000万元。(六)支持通航企业拓展低空市场。鼓励通航企业加大设备改造投资力度,对通航企业完成持有标准适航证的有人驾驶航空器改装工作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恢复使用的,按照改装总费用(含设计费、改装费、设备费)的10%给予补贴,单架不超过1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500万元。(七)支持卫星制造企业加快发展。对成功发射入轨投运的卫星(含卫星平台)、离子或霍尔推力器和高通量载荷按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单个设备不超过100万元;对试验卫星按卫星发射重量1万元/千克的标准,给予卫星制造企业单颗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0万元。(八)支持卫星测控企业提速发展。支持构建高覆盖、高性价比、灵活响应的测控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我省布局建设地面站网节点,单个站点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按单个站点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专项科研计划。加快哈尔滨航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促进航空航天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围绕通用航空装备、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航天飞行器、航天运载器、航空航天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且研发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术装备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2亿元,省、市按1:1.5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十)完善协作配套体系。支持航空航天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作用,提升地方企业配套能力。对年配套采购额增长10%(含)以上的航空航天产业链链主企业,按年度新增配套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十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航空航天产业图谱,以建成和壮大航空航天全产业链为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研发制造、基础设施、运行生产到公益服务、飞行服务、维修保障、教育培训等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头部企业对接力度,促进强链补链延链。(十二)支持企业集聚做大做强。引导航空航天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航天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认定。(十三)支持设备更新改造。持续实施技术改造补助政策,支持航空航天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十四)支持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各地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管理等公共服务以及智慧巡检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对运营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含eVTOL)年飞行100架次以上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五)鼓励低空装备规模化应用。对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培训(含熟练飞行)业务以及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服务于农林牧渔、工业、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根据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按飞行作业时间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元/飞行小时,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十六)开展低空装备创新应用示范。稳步推进我省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省份建设,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面向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突出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省级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地区和示范基地(场景)认定,围绕农林植保、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空中交通、新兴消费等重点领域认定省级低空装备创新应用试点地区和典型应用示范基地(场景)。对获评国家低空经济应用示范基地或示范场景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十七)开展“卫星+”创新应用示范。推动卫星服务“智慧龙江”,在精准农业、环境监测、应急管理、能源管理、信息通信、碳源碳汇、交通运输等领域打造“卫星+”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根据项目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示范引领作用等指标,每年遴选一批特色应用示范项目,每个示范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每个城市给予2000万元资金支持,由所在市(地)专项用于支持北斗芯片、模组、器件、终端以及数据集成、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全产业链发展。各市(地)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政策合力,加快推动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振兴发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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