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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英和小美认识十多年且从事同一行业。二人因工作问题产生了矛盾,后因情感问题矛盾加深,小美对小英产生了怨恨。
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工作群中,小美连续发布侮辱、诋毁小英的内容,指责其插足他人感情等。小美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都能看到其发布的朋友圈。除此之外,小美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这些言论,甚至发送给了小英的母亲。
小英认为,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但并不意味着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构成违法行为,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