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之一,因此,在疾病治疗和病例书写中,正确规范书写好恶性肿瘤疾病的诊断更为重要。由于个别医师对国际疾病分类(ICD-10)及疾病诊断书写的有关规定了解不够,在病例中对恶性肿瘤疾病诊断书写不规范,影响到肿瘤疾病的统计、科研、防治、诊疗计划。现就病案质控中存在的诊断书写不规范问题分析如下:
疾病诊断必须具备四个主要的基本构成成份,即病因+解剖部位+病理改变+临床表现。但医师在病历书写中诊断往往不能按照分类要求正确书写,常出现下列错误:
如上肺鳞状细胞癌,编码是C34.1 M8070/3,错误的写成上肺癌,编码是C34.1 M8010/3。
例颈部脂肪瘤,编码是D17.0 M8850/0,错误写成脂肪瘤,编码是D17.9 M8850/0。
如肺中叶小细胞癌,编码是C34.2 M8041/3,错误写成肺小细胞癌,编码是C34.9 M8041/3。
恶性肿瘤病人分期正确与否,对治疗方案的实施和治疗效果的评价起决定性作用,有的医师在病历书写中对肿瘤疾病的分期认识不足,在病历书写中马虎,缺乏规范书写意识。
如:右肺上叶低分化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脑转移,T2N2M1 Ⅳ期。经常写成右肺上叶低分化腺癌纵膈淋巴结转移,脑转移不写分期或仅写右上肺低分化腺癌T2N2M1 Ⅳ期,不写转移部位。也有写成右肺上叶低分腺癌,既无转移部位也无具体分期等。
如:右上肺鳞癌,上腔静脉压迫综合征或左额颞叶胶质瘤,脑水肿。这类疾病往往在病程中有记录,属于恶性肿瘤压迫所致的严重并发症,科室医师在出院诊断书写时,经常将上腔静脉压迫综合征,脑水肿漏写。
有些恶性肿瘤疾病在放疗或化疗的过程中,由于放射治疗的毒副作用产生放射性肺炎或因化疗副作用引发病人免疫力下降而出现上呼吸道感染。而这些因肿瘤治疗引发的并发症放射性肺炎、上呼吸道感染常在诊断中漏写。
有些恶性肿瘤病人在发病前或发病后,往往伴随出现高血压病或糖尿病;医师在诊断相关分组中常将这类疾病漏写,没有将高血压,糖尿病列入第二、第三的次要诊断中。
没有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原则书写,恶性肿瘤病人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后;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其目的应该注明。
例:胃低分化腺癌术后,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其目的是来化疗,编码是Z51.1、放疗编码是Z51.0,肝转移编码是C78.7 M8010/6等,所以正确诊断的书写应该是胃低分化腺癌术后放疗或化疗或肝转移;而医师经常写成胃低分化腺癌术后。
如:胃低分化腺癌的病人在外科做了手术,转移到内科化疗或放疗完成治疗后在内科出院,医师在病案首页及出院诊断中,不规范的书写为胃低分化腺癌术后。
如:右上肺鳞状细胞癌,因晚期无手术,在内科作化疗或放疗。病人再次住院放疗或化疗时,同样写成右上肺鳞状细胞癌放疗后或化疗后。医师之所以会滥用诊断术语,原因是没有认真思考,没有遵循书写规范,不了解恶性肿瘤病人反复多次来化疗或放疗是常规治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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