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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一处土地(A地)用作渣土填埋,彭某中途出资12000元入股。
被告人齐某找到郭某阳,告知其可以通过朱某波承接从长沙拖运“垃圾”(后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混有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固体废物)倾倒至湘潭的业务,只要提供场地作为倾倒点,便可以获得每车至少400元的倾倒费用,郭某阳、郭某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同意提供其租赁的A地用作非法倾倒点并承诺给予齐某好处费。
(垃圾倾倒现场)
(现场查看)
END
来源:湘潭县法院
文: 张思思 谭盈
一审 |李灿 二审 | 丁依 三审 | 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