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销售来路不明的“伟哥”,获刑一年二个月!

政务   2025-01-13 19:08   江西  




路边的无名小店

售卖着“神奇”的保健品

宣称可以提高性功能、延长时间

吸引众多消费者购买

你不知道的是

一些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

购入来路不明的性保健品

明知是假药、有毒、有害食品

仍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

一而再向市场销售

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警示

2023年1月16日,谢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谢某某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无经营资质、无合法来历证明的“美国伟哥”、“硬的快 强根增大胶囊”等10种性保健品共计350盒,在其经营的商行内,向中老年人销售累计260余盒,销售额3000余元;现场查扣80余盒。经检测认定,涉案2种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涉案8种产品为假药。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谢某某撤销原判决缓刑执行部分,以犯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二百元。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

合法、合规经营

审慎查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

赚钱必须走正道!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定要谨遵医嘱、理性消费

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保健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禁止添加的药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兴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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