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文字商标的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有差别时,应对商标使用行为逐一仔细甄别:差别细微,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可认定为商标的使用;通过文字排列、字体形状、大小等方式改变文字识别的显著特征,使得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具有图形商标的识别功能,比对时可参考图形商标的整体结构比对法。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已具有显著差别时,不应再认定为商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突出使用文字商标中的部分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范围应以侵权行为为限。
5. 唐轩数码专营店首页产品图片左上角标注。小天才公司诉称,前述行为均不是严格使用,均与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唐轩公司辩称,前述行为均系对的合法、合理使用。
前述行为很具有迷惑性:仅在网店首页突出使用、,达到吸引眼球、引导流量进入自己店铺浏览商品的目的;相关公众打开商品链接,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均使用“儿童星小天才”,实际销售的商品包装盒上使用的也是“儿童星小天才”。审理此类事实繁复的商标侵权案件,必须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一一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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