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意大利最高院就Salaparuta案请示欧盟法院明确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保护中的协调问题,该案在欧盟法院立案文号为C-341/24。
案件涉及西西里葡萄酒的地理标志“Salaparuta”,该标志于2006年在意大利获得保护,2009年在欧盟注册为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DO)。
西西里酒庄Duca di Salaparuta名下拥有多件包含“Salaparuta”文字的商标。“Salaparuta”商标的注册早至1989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该葡萄酒品牌19世纪就存在,但经过多次易主。申请撤销原产地名称的时限已过,Duca di Salaparuta未申请过撤销。
Duca di Salaparuta认为其他酒庄在其标签上使用了“Salaparuta”字样,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遂针对几家酒庄、负责保护和推广Salaparuta葡萄酒的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官方提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Duca di Salaparuta能否用它的在先商标对抗在后的原产地名称。根据《欧盟第479/2008号条例》第43.2条:“商标具有声誉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如果名称作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保护会误导消费者对葡萄酒真实身份的判断,则该名称不得受到保护。”该规定2009年8月1日生效,而“Salaparuta”作为原产地名称获得欧盟保护的时间是2009年8月8日。
负责一、二审的米兰法院和米兰上诉法院均认为,不能使用该规定来否定“Salaparuta”作为原产地名称,因为在2006年“Salaparuta”获得意大利国内保护时,该规定尚未生效。尽管“Salaparuta”商标1989年就注册,并作为葡萄酒品牌存续至今,但欧盟有关葡萄酒的条例(第1493/1999号)以及意大利法律并未为商标提供此类对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Duca di Salaparuta则主张第43.2条可以并且应当追溯适用,因为更早一些的关于农业食品的规定包含在先有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对抗在后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例如第2081/92号条例第14.3条)。即使第1493/1999号条例中没有明确包含此类条款,但有关规定应作系统性解释,内容应内在一致。而且,新出台的地理标志法规(第2411/2023号)也规定,欺骗性名称应予无效,原产地名称也不应例外。
案件上诉至意大利最高法院,意大利最高院请示欧盟法院对前述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保护中的协调问题给出解释。欧盟法院对前述相关欧盟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作何解读,我们拭目以待。
本栏目供稿: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10期)
排版:石荣静(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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