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商 标 协 会(INTA)和欧洲商标权利人协会(MARQUES)认为,该案对欧盟商标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别提交了意见,支持 OMV 公司,其观点也比较一致,他们认为 :
首先,上诉委员会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过高。单一颜色商标不予保护的理由不应适用于颜色组合商标,比如可用颜色有限、无法传达商品 / 服务的来源信息、消费者认知习惯等。颜色组合能传达更细致、具体的信息,拥有天生显著性的可能性更高,比单一颜色的注册风险要低。INTA 还特别指出,可用颜色数量有限的问题不应被夸大。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第9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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