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协会等对 OMV 颜色组合商标案给出意见

文摘   2024-12-17 14:56   北京  

2021年1月27日,OMV 公司申请将国际注册第01593116号颜色商标(见下图)指定保护到欧盟,涉及第 1、4、35、37类等类别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指定颜色为龙胆蓝(RAL 5010)和黄绿色(RAL 6018)。该申请被部分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OMV 公司上诉。

2023年11月8日,上诉委员会裁定(R798/2023-5)维持了缺乏显著性的认定,认为虽然颜色或颜色组合能够传递观点和情感,但不可能表达明确的信息;实际可用的颜色数量有限,为数不多的注册就会耗尽所有可用的颜色;如果没有在先使用,除非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极为有限且相关市场十分特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显著性几乎无从谈起。涉案标记中两种颜色都与环保有关,对于相关涉案商品,每个颜色都没有显著性,其组合也未赋予标记最低程度的显著性。对 OMV 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上诉委员会并未审查,因为 OMV 公司只是把使用获得显著性作为辅助诉求,要等天生显著性的问题审查终结后再作处理。

国 际 商 标 协 会(INTA)和欧洲商标权利人协会(MARQUES)认为,该案对欧盟商标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别提交了意见,支持 OMV 公司,其观点也比较一致,他们认为 :

首先,上诉委员会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过高。单一颜色商标不予保护的理由不应适用于颜色组合商标,比如可用颜色有限、无法传达商品 / 服务的来源信息、消费者认知习惯等。颜色组合能传达更细致、具体的信息,拥有天生显著性的可能性更高,比单一颜色的注册风险要低。INTA 还特别指出,可用颜色数量有限的问题不应被夸大。

其次,上诉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颜色的具体排列。虽然其中的颜色单独看可能传达环保的信息,但这不代表以一定方式结合在一起的颜色组合也会产生这样的联想。
再次上诉委员会也没有提供理由说明涉案颜色及其排列为何缺乏显著性。即使颜色可以在自然界中找到,也不意味着它们缺乏显著性。
最后,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加油站使用颜色组合区分其服务的市场惯例。从 OMV 公司提交多个加油站外观证据来看,消费者已经可以根据加油站的颜色方案来区分商业来源。
欧盟普通法院会在何种程度采纳这些意见,仍待关注。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第9期“环球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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