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不规范汉字的使用问题及应对建议

文摘   2024-12-11 14:16   北京  


商标最重要的功能是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标的显著性是其必不可缺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居高不下,在有限的汉字词库里通过组合文字创意商标的方法已经越来越困难。因此不少经营者另辟蹊径,将文字进行非常规设计,用充满设计感的“创意汉字”申请注册商标,更有甚者将“假洋文”和中文混杂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彰显其商标的独特创意和个性。但此类商标常常存在面临“不规范使用汉字”而被驳回的风险。

商标设计的独创性和汉字使用的严谨性之间的矛盾是否不可调和,商标申请如何兼顾传承规范汉字和保护创新设计,避免因“不规范使用汉字”造成商标申请被驳回,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何为不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指出,不得将含有不规范的汉字或使用不规范的成语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避免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为规范汉字,但考虑到商标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

在实际的商标审查实务中,一般以“是否易使消费者对书写形成错误认知”作为核心判定标准,即该商标整体表现形式难以辨认为汉字的,可视为图形审查;商标经过艺术化或者图形化,仍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尤其是普通手写或印刷字体,应该按照标准汉字要求从严审查。

常见的不规范汉字包括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各类外文中的汉字。

(一)自造字:此类自行创造的文字,显著性较强,但在各类工具书、字典中均无出处,且极容易与规范汉字混淆

如第22075251号“福”字商标,申请人设计说明为:“商标的规范写法是‘五福’,字体经过艺术设计。”该商标实审阶段以包含不规范汉字,易误导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后续在驳回复审阶段提出,该商标采用类似汉字书写结构的艺术图形,不是特定的汉字,是申请人独创的艺术字符,其字形和偏旁部首与“福”区别较大,一般公众不会将其误认为“福”字,不属于不规范汉字范畴。最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原审查结论,认为该商标的设计仍会使一般公众与“福”字产生混淆,以不规范使用汉字为由将该商标申请驳回。

(二)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等:经设计的商标,能明显辨别为汉字,但部分笔画不符合标准汉字写法

如第76419225号“裁禾”商标,“裁”字缺笔画;第34862392号“初母礼”商标,“礼”字多笔画;第77089040号“丰晟企顺”商标中“晟”和“顺”存在笔画错误;第73763566号“优森”商标共用笔画且缺笔画严重。

(三)外文中的汉字(如日文、韩文):因字形与标准汉字近似,常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汉字,如“雫”“俤”“凪”“辻”“気”等

如第76633899号“楹椛恬”商标中的“椛”字、第33084962号“気”图形商标

此类汉字在汉文古籍中无出处,经检索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国发〔2013〕23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大字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均未找到相关记载。

第33084962号“気”图形商标,首次审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引证在先近似的“气”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结论不服,申请驳回复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决。

此案中,虽未提及该商标存在的不规范汉字事项,但从严引证了近似的在先商标图样,表明了商标审查审理过程中对“伪洋文”商标的严肃态度。对此类中外文混杂,既不符合汉字严谨性、严肃性的要求,又极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洋品牌”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谨慎选择。

在商标审查实务中,如何兼顾商标设计的独创性和汉字的严谨性,一直是困扰众多商标从业人员的问题。商标审查需要秉持客观、公正、一致的审查标准,并且站在一般公众的视角考虑该商标设计是否会对公众,尤其是对中小学生产生错误引导。因此,在实际商标审查实务中,审查员一般从严把控不规范汉字,对汉字的创造性设计进行合理限制,导致一些富有独创性的商标设计未获注册。

二、如何在商标设计中避免不规范汉字,提升商标的独创性

笔者在商标实务中总结出几点建议:

(一)避免商标设计中常见不规范汉字“雷区”

标准汉字中的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各类外文中的汉字,是商标审查注册中最常见的不规范汉字类型。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标准字体形式展现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

(二)增加商标创新设计,与标准汉字产生明显区分

商标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独具匠心、富有艺术设计感的商标设计,采用不常见的规范字体,或者很难作为日常书写的字体,不仅能产生独创性,吸引公众注意,并且能有效规避不规范汉字的使用。但采用艺术化设计形式展现的,需对经过设计的标样进行审查,尽量避免改变汉字本身的书写笔画和结构。

如第21186769号“图形”商标,该商标首次实审以易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标志由中文“插客”、数字“86”及图形构成,其中“插客”经过艺术化处理,采取直线相交的方式对笔画进行了设计,但并未改变两字的基本结构,相关公众能够予以辨识,且通常亦不会据此进行书写。诉争商标中对“插客”二字的艺术化处理不构成不规范使用汉字的情形,不会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产生不良影响。该商标最终获准注册。

(三)商标设计说明清楚、准确,提供案例及来源支持

商标中使用的汉字,原则上要求为规范汉字,但考虑到商标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等书法形式的汉字。因此,申请人若能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提供相关的设计出处,表明字体的艺术效果不会对现行标准汉字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较高。

如第51232035号“图形”商标,该商标设计类似传统印章,能辨别出“贤军”二字,经查询《书法大字典》,均能找到两字的篆书写法,且整体设计风格一致,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误认。

(四)积极补正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若申请人商标设计采用了类似不规范汉字的生僻字、艺术字,又没有主动说明出处,出于审查的谨慎性,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进行解释说明。申请人可充分利用补正机会,争取商标获准注册。

1.要求补正文字有明确出处

申请人应提供记载有该文字的正规出版物封面及文字所在页复印件。印刷出版物一般是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工具字典,如《新华字典》《康熙字典》、各类书法字帖。某些少数民族文字或地域性汉字,可以参考地方县志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互联网在线字典一般不作为参照来源。

如第73610700号“𮠨客”商标,首次审查时,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在回文中说明左起第一个字的规范写法、读音,并报送文字写法印刷出版物出处复印件。申请人在期限内回文,说明该文字为古壮族文字,并提供在《古壮字字典》出处的印刷品复印件。最终该商标获准注册。

2.要求补正文字无明确出处

要求补正文字如果是由设计师或艺术家原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设计稿或授权书。但此类文字商标一般会从严审查,以不规范汉字为由驳回可能性较大。

(五)寻求驳回复审、商标评审等后续救济措施

商标审查实务中,对不规范汉字一般从严审查,导致部分具备显著特征、创新设计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为了更好兼顾汉字的严谨性和商标设计的独创性,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后,进行积极地驳回复审、商标评审应诉等,实现个案认定。

申请人可以从商标的独创设计、未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引证在先案例以保持审查标准一致性、证明该商标长期使用具有广泛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

如第55743349号“将魂姬”商标,首次审查以包含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申请驳回复审,理由为:商标系独特设计,经长期使用具备知名度和显著特征,该商标的设计风格与其产品“拼装产品”相呼应,将字形融入产品特色,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便于消费者精准识别,且并非常见的错字、别字、书写不规范等不规范汉字,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各类证据包含展会图片、活动报道、自媒体截图、产品包装、互联网销售图片等。该商标驳回复审仍维持原审查结论,以包含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认定“将魂姬”三个汉字经过艺术化处理,并未改变汉字基本结构,相关公众可以辨识,通常不会据此书写,不构成不规范汉字情形,不会对文化教育事业产生不良影响。最终,该商标获准注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商标申请需要尊重汉字的严肃性,同时在合理范畴内鼓励创新设计。申请人应站在一般公众的角度考虑商标的社会影响,尽量规避常见的不规范汉字情形,对于创意设计,进行充分地说明和佐证,将商标设计与经营业务相结合,设计出富有美感且具有辨识度的商标,使商标在吸引消费者同时,促进中华文化的健康发展,以及中华文字的有序传承。

作者单位: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9期)
排版:刘维娟(实习)
(《中华商标》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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