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租房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房东王某与租户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年。然而,当租期届满,即2024年2月,王某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房屋内多处设施出现损坏。经过详细检查,王某列出了损坏清单,王某初步估计损失共计1.5万元,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柳河法院。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详细查阅了房屋租赁协议,核实了损坏物品的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交谈。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了王某的诉求和苑某的陈述。
“我对房屋设施的损坏感到非常失望,苑某在租赁期间未妥善保管房屋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表示。
“部分损坏可能是由于使用年限过长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完全由我承担赔偿责任。” 苑某辩称。
调解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向双方解释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设施损坏的条款,并提醒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引导双方找到共识。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损坏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合理评估,并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在调解员的多次沟通努力下,双方对赔偿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苑某同意对损坏物品进行更换及维修,并不再要求王某返还抵押金1000元;王某不再要求其他赔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
在租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正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承租人,应秉承诚信原则,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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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河县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