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动态】两男子窜入会昌行窃,警方:拿下!

文摘   2025-01-19 21:16   江西  

临近春节
大家都开始囤年货了
趁此机会
小偷竟也想冲冲“业绩”
近日
会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成功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1月14日晚上7时许
会昌公安接到群众报警称
自己放在家中的3.5万元现金
及银元等物品被盗
请求民警的帮助
接报后
该局立即启动“快警快侦”工作机制
开展侦查
在各警种部门的配合下
很快锁定覃某和韦某2名嫌疑人
1月15日下午
将其抓获归案
然而
覃某和韦某(均为广西籍)到案后
拒不承认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面对民警的讯问
百般抵赖、矢口否认
妄图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此情形,办案民警沉着应对
依托前期扎实的侦查工作
结合在现场发现的大量证据
查清了覃某和韦某的犯罪事实
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零口供”将犯罪嫌疑人覃某、韦某
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所有试图通过不当手段
谋取不义之财的“梁上君子”们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
岁末年初是盗窃案件易发期
务必要增强防盗意识
加强必要的防盗措施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一旦发现财物被盗
请立即报警求助



来源/会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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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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