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规定》指出,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与公路、城市道路及城市轨道建设和运营维护保养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在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人员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应当采取降低噪声、调整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干扰居民生活。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调联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于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