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中采购”)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和重点推进的医改工作之一,也是“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环节。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加强了药品集中采购的顶层设计,确定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并要求在“4+7”城市(4个直辖市+7个副省级城市)开展集中采购试点。因试点成效显著,2019年8月6日,国家正式将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扩围到全国所有省份。
我省由省医疗保障局牵头,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等九厅局共同参与推进,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正式落地执行。截至2023年11月20日,我省已执行国家组织的八个批次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联盟、广东联盟、湖北中成药联盟、重庆联盟、陕西联盟、江西联盟、山东联盟、河南十九省联盟、京津冀联盟等9个省际联盟,超过840个中选集采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超过50%,海南百姓购买到了更多质优价廉的好药。
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省卫健委等九厅局印发了我省扩围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12月20日,第一批集中采购中选的25个药品正式在海南开始销售。随后,又相继出台各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执行通知,出台集采药品挂网、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调整、质量监管、采购量监测通报、供应配送管理、结余留用考核奖励等多个配套政策文件。高效、有序、稳妥地保障了药品中选结果在海南落地。
药盒上有以下蓝色标识,说明该药为仿制药且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来源丨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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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林波
审核丨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