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未了”“程序空转”“立案难”等问题如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4〕16号给出最新答案 | 发现原创

学术   2025-01-08 17:2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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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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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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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

一、 关于立案问题

二、关于合并审理

三、关于行政诉讼

四、关于管辖问题

五、关于审判流程

六、关于合同纠纷

七、关于二审程序

八、关于裁判说理

九、关于判不到位

十、关于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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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  言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共17条,主要涉及十个方面的问题。





内容导读

这个意见,是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案结事未了”“程序空转”“立案难”等现象,给出的解决方案。下面,烟火律师将带领大家,全面了解这个指导意见的内容。


一、关于立案问题

第三条进一步强调了立案登记制,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针对立案过程中的一些瑕疵或不足,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主要有八项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践中律师和当事人广为诟病的问题,动辄不予立案深深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法院立案庭应当转变作风,耐心指导,不能一推了之。


总体原则,没有大问题的案子,应当先收、先立,让人民群众少跑路。


第四条是关于法院实质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及处理方式的。


二、关于合并审理

第五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不管是必要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都是要“合并审理”,以便于实质化解争议。


三、关于行政诉讼

第六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不再一味不加区分地不予立案,出现四种特殊情况时准许再行起诉。


第七条是关于民行交叉问题的,基本思路是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力争实现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避免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争议实质化解难现象产生。


四、关于管辖问题

现实中,法院可能因为不想受理案件,而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违法移送。当事人也可能以增加被告的方式规避管辖。针对这两种行为,指导意见第八条给出了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关于审判流程

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要归纳争议焦点,明确举证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法官并未遵守,致使讼争不断。


第九条进一步强调,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同时对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和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强调。


第十条是关于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参加与否的标准是:有利于查明事实、一揽子解决纠纷。


六、关于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这一条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诉讼前沿问题:原告在一个程序中除原有诉讼请求外,能否向法院提出备选诉讼请求。在目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意见也不统一的情况下,指导意见实际上是给出了肯定性的意见。


笔者在实践中也曾经遇到过这个问题,因为诉讼请求确定后,法院一般是不会准许调整,尤其是涉及合同纠纷。一旦诉讼请求确定错误,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虽然可以重新起诉,但不仅耽误时间,诉讼费、律师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第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可以有备选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胜诉判决,则无需再审查备选诉讼请求;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原有诉讼请求作出败诉判决,则应对备选诉讼请求作出审理裁判。这个规定太好了,给予当事人很大的容错空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尊重,既有利于一次性化解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实体公正和裁判统一。


七、关于二审程序

第十二条对二审程序审查标准、能否超出上诉请求、能否分次判决的问题给出了明确意见。


指导意见认为二审以全面审查和实质解决问题为标准,一般不发回重审。只要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且裁判结果正确的,即使有程序瑕疵,也应指正后予以维持。


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事项,一般是不主动予以审查,但对当事人上诉请求之外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裁判中予以纠正。


对恶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比如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


八、关于裁判说理

第十三条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充分裁判说理是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根本保障。司法实践中,很多缠访缠诉的案件,概莫例外都是法官的裁判说理不充分或者根本不进行说理。判后答疑虽然可以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交流,但与裁判说理还是有很大不同,效果也差很多。


九、关于判不到位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行政诉讼中,存在一个很神奇的现象:看似赢了,其实输了。这就是“判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判决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导致当事人的实际利益没有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就此问题,从三个方面给出指导意见:一是确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重作标准、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指引;二是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一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作出处理;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应当尽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变更。


一事不烦二主,这是老百姓朴素的意识,法院也应当尽其所能,一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赔偿、补偿问题,减少老百姓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真正让法律成为解决问题的希望。


十、关于执行问题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是所有诉讼的终极问题。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终本快,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痛。


第十五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执源”治理,积极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管理,在立案、审判阶段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为防止“程序空转”,指导意见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做好风险告知;二是积极推进保全;三是强化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四是督促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


第十六条对裁定终本划出了“红线”,明确未开展六类工作的案件不得裁定终本执行:一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穷尽必要的财产调查措施,除网络查询外,还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三是积极处置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四是发现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启动追究拒执罪程序;五是终本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六是兜底条款即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为下一步严格规范终本前执行工作留有空间。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正视和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是非常好的。但是,任何好的规定,落地是关键,是生命力。


让我们拭目以待。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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