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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我国,非营利法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而非营利。普遍观点认为非营利法人不会面临破产风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营利法人同样可能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财务困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法律环境、司法现状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对非营利法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进行探讨。
「启法舒苑」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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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近期办理的案件中,涉及到对某事业单位法人的债务追偿。该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实行经费自筹、核定收支,其运营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指导,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其运营机制并非企业法人的自主经营模式。目前,该事业单位已严重资不抵债,但限于法律和政策等的障碍迟迟无法退出市场,由此引申出非营利法人是否能够破产的问题。以下笔者试图就这个话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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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法人是否能够破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实践,非营利法人的破产问题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和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法人通常是以公益目的成立的,其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而是应当用于公益目的。因此,从法律条文上看,非营利组织一般只会终止,而不是破产清算。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非营利法人在市场中的参与度增加,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债务问题。例如,民办学校等特定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这是因为这些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会涉及一些营利性质的项目,从而产生债务。
尽管如此,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而非营利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的破产处理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非营利法人在资不抵债时无法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此外,有学者和法律专家建议,应加快制定专门针对非营利法人破产的法律规则,以帮助这些组织在面临财务困境时有序退出市场。目前,一些地方和领域已经开始探索非营利法人破产的可能性,并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退出机制。
虽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支持非营利法人的破产程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法律和政策出台以规范非营利法人的破产问题。
(二)非营利法人破产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现状和挑战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非营利法人的破产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领域。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但并未明确涵盖非营利法人。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允许民办学校在特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对非营利法人破产的态度正在逐步开放。
《民法总则》(已废止)的出台为非营利法人提供了进入破产程序的民法制度基础,但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支持非营利法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非营利法人的破产程序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导致其在适用破产制度时面临诸多困境。
此外,非营利法人在设立、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与营利法人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得其破产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更加复杂。例如,非营利法人在公益捐赠、目的外行为的效力、对外投资与担保等方面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这些因素都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充分考虑。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主要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干,并辅以一系列最高院司法解释。然而,现行立法的不统一和不完善导致了破产理论研究不足、立法宗旨不明确、具体规定不严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债权人受偿率和企业职工安置等实际操作问题,也使得假破产现象时有发生。
总体而言,非营利法人在破产问题上面临的现状和挑战主要包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破产程序设计复杂、以及现行立法的不完善等。
(三)哪些特定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具体案例有哪些?
根据现有资料,特定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已经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例主案要包括民办学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单位)。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在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办学时,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8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然而,由于《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需要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处理。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审查学校是否符合“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实质性条件,并且是否已获得审批机关的终止决定作为程序性条件。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尝试。例如,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对浙江长兴金陵医院进行了破产清算。这类单位虽然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但其财产权独立于出资人,因此在资不抵债时也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此外,《改革方案》也提出了完善非营利法人退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非营利推动法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目前我国有哪些地方或领域开始探索非营利法人破产的可能性,并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在探索非营利法人破产的可能性,并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退出机制方面,北京是一个重要的地方。具体来说,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强制清算案,这是北京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该案的受理有助于进一步探索法治化的非营利法人退出机制,丰富完善非营利法人的强制清算法律适用规则。
此外,国家层面也已经提出要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的破产制度,以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五)我国新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以规范非营利法人的破产问题
近年来,我国确实有新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以规范非营利法人的破产问题。比如,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19年正式牵头成立企业破产法起草组,开展修法调研和法律评估等工作,并在2022年提出了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在2023年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生效,这些修订为公司破产实践提供了更全面的框架。
然而,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破产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不足。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现有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殊性方面缺乏具体的破产清算条款。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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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非营利法人具有公益性,但仍可能面临财务危机和破产风险,其破产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和挑战。目前,破产程序虽然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但特定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如民办学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尝试进入破产程序。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非营利法人的破产仍存在法律依据暂付阙如、程序设计复杂等问题。为矫此弊,我国需逐步完善现行法律规范,以促进非营利法人制度的健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