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以谢某被“家暴”案为思考,被害人应如何维权? | 发现原创

学术   2025-01-07 18:4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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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4年12月27日,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谢某梅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梅,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


据报道,谢某梅正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贺某阳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尚未生效。(以上信息来源于武侯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及搜狐网)


近日“女子2年被家暴16次” “或终身需挂粪袋生活”刷屏网络,谢某的悲惨遭遇触怒每一人的神经。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女性都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大部分的施暴者是她们的亲密伴侣。根据一项调查,国内女性平均在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在国内每年15.7万自杀的妇女中,有60%是因为家暴。而另一小部分受害者,会在长期暴力中变为施虐者,通过“以暴制暴”方式消灭暴力,但自身也付出了惨痛代价。[1]


一、何为“家暴”?


结婚证从来都不是暴力许可证。首先需要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暴”不应成为掩盖在“家务事”之下的法外之地,“家暴”只是家庭内部暴力一种概念性术语,任何触犯法律实施暴力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处罚。


何为“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无论是有形暴力还是无形暴力,无论是对身体施加伤害的肢体暴力,还是言语辱骂或威胁恐吓的精神暴力,无论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暴力,还是婚内发生的性暴力,都是暴力。简而言之,任何施暴者试图通过家暴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控制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谴责,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何为“家庭”?《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换言之,以婚姻为载体的家庭关系,和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以及离婚后由于住房紧张 “离婚不离家”而共同居住在一起时的关系,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二、关于“反家暴”,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


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是概念性术语,我国没有专门的家暴罪,实施不同的暴力行为则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例如谢某被家暴案中,法院判处施暴者构成刑法第260条虐待罪和234条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刑法》第260条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通常是指对家庭成员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折磨,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但如果在某次虐待行为中,施暴者主观上已经呈现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客观上有持凶器或其他严重暴力,则直接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或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如果符合以“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则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实施了捆绑、囚禁或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家庭成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实施了强奸(从法律适用来看,任何违背妇女性自由而强迫与之发生性行为,均是强奸,无论结婚与否),构成《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实施了强制猥亵儿童行为,或者在公众场所利用妇女性羞耻心侮辱、猥亵妇女的,构成《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家暴还可能涉嫌《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在刑罚上,针对家暴行为人,若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等非监禁刑的,还可以同时适用刑法第38条第二款予以社区矫正,以及第72条第二款,运用禁止令,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在法律适用上,刑法反对“以暴制暴”,但若被害人为制止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最高检公布的案例中,如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虽然可以从宽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作出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家暴反抗而实施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如对毛某某、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二)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消极财产的增加,例如因遭受家暴对外产生负债等。过错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行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需注意,进行治安处罚需要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搭配《反家暴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若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则应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四)反家暴的专门法规及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


1.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部法律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同时,针对未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和学校、医疗、社区等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等。


2.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规定》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简而言之,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程序,与离婚与否无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时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以便于快速及时制止家暴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非诉程序”,因而申请时不要达到民事证明标准,只需要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对于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施暴者)可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重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024年12月6日《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4年12月6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出台背景是反家暴实施以来“举证难”“认定难”成为突出问题,部分家暴行为发生后,被施暴者在综合考虑家庭、孩子等客观因素后,会选择谅解对方,最后证据灭失,还有考虑到家暴一方有犯罪记录后影响孩子考公就业。《意见》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告诫书”不仅具有预防和惩戒的作用,还是有直接证明力的实质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凭告诫书还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


4.其他


此外,国家及地方层面还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公安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四、遭受家暴应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由于家暴发生时间、场所通常较为隐蔽,且被害人一般缺乏保护能力与法律意识,难以有效收集证据,降低被害人举证责任已形成普遍共识。《意见》规定,“若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二)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简而言之,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以下11种证据均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明家暴的有效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结  语


家暴屡禁不止有落后的传统观念作祟,也有被害人的羞耻心,以及亲戚朋友以和为贵的劝告加以纵容,还有司法打击力度不够等等。家暴治理是一项综合工程,作为受害者更要积极自救,不要等到忍无可忍,“请务必千千万万次拯救自己于水火”!法治进步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法律不够完善,就一起努力推动修改法律,如果修改法律太过复杂漫长,就以最大的良知和责任合理解释运用法律。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不要沉默隐忍,不要袖手旁观。



注释

详细报告参见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0-11-25/doc-iiznctke3276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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