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养猪关键词:降本!3月1日施行!农业农村部新规,事关所有养猪人!

文摘   2025-01-31 11:57   江西  

关于对2025年猪价的预判,牧原股份、ST天邦等均表示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致力于建立低成本优势以应对外部市场环境带来的挑战。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4年11月25日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上市猪企们积极降本

记者注意到,这些上市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除了得益于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还有企业积极降本的功劳。

2024年11月下旬,牧原股份对外透露:“公司在2022年6月首次在内部提出600元降本空间,当时的生猪养殖成本在16元/kg左右,今年(2024年)10月的成本已降至13.3元/kg,在公司生产成绩改善及饲料价格下降的共同作用下,600元降本空间已完成超过一半。”

2024年第四季度,ST天邦的育肥完全成本已下降至13.93元/公斤,相比2024年第一季度的16.72元/公斤下降2.79元/公斤。其中,饲料价格下降贡献42%左右,能耗、摊销费用降低及上市率提升、出栏均重提升等生产成绩改善贡献58%左右。2024年12月单月,ST天邦的育肥完全成本已降至13.45元/公斤。

同时,还有一些上市猪企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在2024年决定暂缓或者终止了一些与生猪养殖相关的募投项目。

2024年10月21日,金新农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一期)”和“广东天种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二期)”项目。

在解释终止原因时,金新农提到,近两年我国生猪价格较长时间处于低位,生猪养殖行业企业普遍面临效益下滑乃至亏损、负债高企、现金流紧张的情形,如果公司继续投入募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终止前述募投项目后,公司未来生猪养殖业务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优先做到满产满线生产,同时逐步扩大“公司+农户”及租赁方式等轻资产运营模式的业务规模。

2024年12月,唐人神决定继续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据悉,其“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存在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形,原因是,自2020年以来,生猪行业大规模扩张产能,导致行业产能供过于求,生猪价格持续处于低位运行,2023年生猪养殖行业出现普遍亏损,生猪价格波动较大;同时基于公司在“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所在地茶陵县生猪产能布局较大,公司将根据生猪市场行情,并结合生产计划,逐步提升公司在茶陵县布局的现有生猪产能利用率,有序释放生猪产能,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唐人神一直未启动“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整体来看,上市猪企选择暂缓或者终止一些与生猪养殖相关的募投项目,主要是为了应对市场环境变化、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另外,部分猪企计划优先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以降低经营风险。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路遥
来源:新京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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