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公司法》,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二季精彩上演

政务   2024-11-03 09:01   上海  


震撼来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你应该了解的焦点问题都有哪些呢?


2024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推出的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二季重磅出击,着眼中小微企业保护,聚焦新《公司法》施行,隆重推出“法护营商”系列情景剧,20余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倾情出演,他们或演技炸裂,或娓娓道来。通过7个不同的企业故事,现场演绎,以案说法,展现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密切相关、强烈反映、迫切关心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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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集 /

互负债务就能抵销?

这份合同小贴士收好了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债权相抵,亦是常情,

仿佛成了不成文的“江湖规矩”。

然而那些超诉讼时效的债权,

是否还能“穿越时空”与债务来个抵销呢?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一集,

带你揭开债务抵销的神秘面纱,

解读时间如何成为

债权债务关系的隐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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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4年前受损的红酒能否抵今日的合同结算?


2024年1月,A公司向B公司签订网络直播带货推广服务,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推广服务,推广对象为B公司经销的某葡萄酒,推广服务费为10万元。2024年2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确认直播带货推广服务并表示感谢,但未予付款。


随后数月,A公司的销售总监大杨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堡总索要服务费20万元,B公司均未予支付。2024年6月,A公司向B公司发送催款函。堡总在收到上述催款函后立即电联大杨,希望给予一定的付款宽限期,主张服务费,并相约有间饭店商讨手续付款事宜。堡总与大杨在席间提及2020年10月双方合作时,A公司的头部主播小杨曾不小心摔碎了B公司一箱名酒,价值5万元,希望予以减免。席终,双方不欢而散。


2024年7月,上海市仲裁委驻闵行区人民法院的调解服务中心通知双方调解,经过仲裁员的调解,双方达到一致调解意见,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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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债务人能否基于其对债权人一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抵销其所负债务?


03

法官释法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抵销不具备溯及力的观点,如认为时效届满的债权在先前出现抵销适状时可以抵销,实质上即承认抵销具有溯及力,与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立场相悖。

第二,时效届满的债权在抵销适状时可以抵销的观点将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性。

第三,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将与诉讼时效制度产生矛盾。

第四,主张允许时效届满的主动债权抵销的观点往往仅从保护主动债权的债权人角度进行论证,却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利益。

第五,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不符合公平清偿原则。

第六,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可能诱发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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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互负债务可抵销,

内容确定期限到。

种类品质要相同,

主动债务讲时效。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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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集 /

金融借款中那些担保的坑,

小心别踩!


公司间在借款时,

以为签订了担保协议,

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担保虽为债权披上了一层防护衣,

但其效力与可靠性却并非铁板一块,

稍有不慎便可能化为泡影。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二集,

带你揭开金融借款的神秘面纱,

解读担保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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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未经授权的担保,你敢签署借款协议吗?


2022年10月,富裕小贷公司向康总借款1000万元,先息后本,每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借期一年,用于其经营活动,康总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康公司提供担保,其大舅用自己的一套别墅进行抵押,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3月,康总因资金链断裂,未能依约归还利息,富裕小贷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康总还本付息,小康公司及大舅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对大舅的别墅行使抵押权。


经审理查明,小康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表决决定,其仅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并未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形成关于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大舅申请对其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其在担保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大舅仅与富裕小贷公司关于其别墅抵押签署了抵押合同,并未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裁判认为,康总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借款合同加速到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因小康公司未形成关于公司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小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担保合同上大舅的签名系属伪造,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的大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支持;因大舅的别墅未办理抵押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于富裕小贷公司要求对其别墅行使抵押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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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签署担保文件时的审查要点?


03

法官释法


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均存在瑕疵


(一)关于公司担保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担保行为系属公司的负担行为,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议,必须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担保,法院根据对债权人是否善意区分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本案中,小康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授权,且章程属于对外公示事项,富裕小贷公司理应审查,故本案中富裕小贷公司难以认定为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无效。


(二)关于保证


司法实践中,常见关于保证人的代签情况,有些为放贷人员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为借款人故意为之。如果保证人签名非本人所签,或者公司担保的印章系属伪造,且保证人不知悉签名或用印情况,该保证合同不能约束保证人,金融机构亦无法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同意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该合同对于保证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未完成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抵押权。相应的,动产质押自质押物交付时设立,如果未完成交付,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质押权。担保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债权人可以向担保合同缔约人另行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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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金融借款都需要,风险控制有一套;

公司担保需决议,章程审查莫忘记;

个人保证核签名,公司印章看仔细;

动产质押要交付,房产抵押要登记;

催债不仅盯主债,保证期间别过期;

合规要点要谨记,放贷催收别大意。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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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集 /

“股东知情权”股东知多少?


公司经营中,

下一任接手的股东竟

不被允许知晓经营收入的去向,

这正常吗?

控股股东拒绝其他股东

查看财务凭证正常吗?

这些股东可能遇到的知情权问题,

千万不容小觑!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三集,

跟你聊聊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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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章程约定股东放弃知情权就不能行使知情权了吗?


李白继上次和茅台开宠物店失败后,又和茅台设立了一家奶茶店。由于,吃过之前的亏,所以李白只持有奶茶店30%的股份,做起了小股东。由茅台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奶茶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茅台经营奶茶店有方,生意做的红红火火,李白拿了不少分红。很快,奶茶店就又投资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并开设了奶茶分店。


一年以后,李白因为考上了公务员,不能投资经营公司。而李白的朋友明月也想投资奶茶店,所以她将30%股权转让给她的朋友明月。但是,明月受让股权后,一年里都没有收到分红,明月也未收到茅台关于奶茶店的任何经营消息。


明月偷偷到两家奶茶店门口观察,发现奶茶卖的特别很火爆,觉得茅台肯定赚了不少钱,收入都自己私吞了。


明月找到茅台了解公司经营的情况,想看看账。茅台拿出财务报表,向明月告知,奶茶店从设立以来就是没怎么赚钱,奶茶分店亏损很多,所以总店分担了分店的债务。但是,明月想到那两家奶茶店火爆的销售情况,始终不相信总店是亏的。所以,坚持要求查阅总店设立以来的财务账簿和原始凭证。茅台说,之前李白承诺放弃查阅账簿、公司资料,并且明月之前并不是公司股东,要查也只能查阅股权转让后的财务报表。奶茶店的原始凭证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能给明月查阅。


明月又觉得,奶茶分店是子公司,它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奶茶店的收入;就算是亏损,也要自己心里明明白白。所以向茅台要求,也想看看子公司从设立以来的财务账簿和凭证。但是茅台又以明月不是子公司的股东为由,无权查阅子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拒绝了明月的要求。


明月一气之下,就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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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股权转让后接手的股东是否享有全部的股东知情权?


03

法官释法


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及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通过查阅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


关于知情权行使的主体。享有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以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要点。第一,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之间约定排除知情权行使的约定,剥夺了股东的固有权利,应属无效。其次,持股期间,并不必然等同于可查阅材料形成的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新股东可以对其持股之前的材料提出主张,之前的股东只能就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行使知情权。所以,明月虽然是通过股权转让后才成为股东,但是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股权转让前的文件资料与明月的股东权利之间存在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查阅公司设立以来的全部资料,而不以受让股权的时间为限。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原始凭证是否为知情权行使范围,并未明确,故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股东有权查阅。然而,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因此,财务账簿、财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也是知情权行使的范畴,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提供编制财务账簿所依据的原始凭证。


另外,由于,考虑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实践中,也有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将收入转移至子公司,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因此,新《公司法》也同时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可见,明月要求查阅奶茶店子公司财务账簿的请求,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更加注重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使,更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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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股东享有知情权,承诺放弃是无效;

决策依据要清晰,受让股东不被欺。

章程、名册和报表,财务凭证要知晓;

母子公司有关联,秘密交易藏不了。

公司利益要维护,透明度高很重要;

股东有权知详情,参与监督要趁早。


/ 第四集 /

5000万变5万,

一句没钱就能让注册资本大缩水?


新《公司法》中,

注册资本实缴的要求

和期限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而对于股东和债权人来说,

相关要点的明晰对于保护自身利益,

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四集,

跟你聊聊新《公司法》下,

注册资本实缴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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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注册公司认缴的5000万无力缴纳,股东隐瞒减资操作惹怒债权人。


方小文是A大学计算机毕业的高材生。2010年,他创立了玫瑰互联网公司,为了展示公司实力,吸引投资与合作伙伴,他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5000万人民币,并设定了长达99年的认缴期限。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玫瑰互联网公司在初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和业绩。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失误,公司逐渐陷入财务困境,无法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


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缴出资的实缴。面对新法规的要求,方小文意识到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筹集到巨额资金以满足实缴要求,他于是决定进行减资。然而,方小文同时心存顾虑,担心一旦减资消息传出,债权人可能会因此感到不安,甚至要求他提前清偿债务。这种担忧促使他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选择了秘密进行减资操作,希望能够避免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额外的财务压力。


庄果冻作为玫瑰互联网公司的债权人,持有公司50万元的未偿还贷款。在玫瑰互联网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庄果冻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庄果冻才意外发现,方小文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减资,这一行为,使得公司资产严重缩水,庄果冻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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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实缴出资的要求和期限是什么?

若公司面临资金短缺,无法如期完成实缴出资,应采取哪些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03

法官释法


“当股东资金困难,无法履行实缴义务,公司可依法选择减资或注销。”


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额实缴其认缴的出资份额。对于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若股东的剩余的出资期限少于五年,则不需进行调整;反之,若剩余期限超过五年,则股东必须在过渡期内(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将章程中的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应设置在五年以内,并在五年内实缴到位。


在股东资金困难,无法履行实缴义务,公司可依法选择减资或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减资程序中,公司必须依法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此处所指的“债权人”,也包括那些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尚不确定的情况。


减资通知的方式应包括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两种形式。对于能够直接联系的债权人,公司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同时,公司还需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确保通知的广泛性和及时性。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未能妥善通知债权人,那么有过错的股东将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负责。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出台,不少公司需要进行资本结构调整,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所有操作透明、公正,避免因违法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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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新法规下五年期,

股东出资须如期。

减资通知债权人,

公告书面两不误。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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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集 /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可以代持吗?


签订了股份代持合同,

就可以实现财富自由,

真有这样的好事吗?

发现股份代持合同无效的齐某,

在五年后与公司高管马某对簿公堂,

事件的起因又是为何?

这其中有哪些我们不知道的隐藏细节?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五集,

带你揭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代持那些事,

解读股份代持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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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与老板签订的股份代持合同是否确认生效?


2019年1月23日,委托人齐某与受托人马某签订《A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委托协议》,明确约定: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简称CH,股票代码XXXXXX,马某为A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系公司董事长李某一致行动人(夫妻关系),是公司即将于2019年完成的股份定向增发的唯一企业高管意向认购人,齐某委托马某认购公司将于2019年完成股份定向增发之股票并委托马某代持股份,齐某在本协议签订后向马某支付8万元,通过马某代为认购公司股票1万股,折合每股综合成本为8元,齐某可按实际持股比例享有因标的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财产性权益。


同日,齐某作为认购者签署定增认购信息确认书,委托马某代为认购股份。实际齐某于2019年1月17日、18日分别向马某转账5000元、75000元。


2024年2月,齐某将马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认购委托协议,马某返还股份代购款8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李某对马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认为,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合同效力的认定,逻辑上与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一致的。就本案而言,案涉认购委托协议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马某返还齐某8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李某对马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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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03

法官释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代持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理由在于:


1.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应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相应代持合同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资本市场相关制度规则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股权清晰及证券账户实名制等方面的要求与上市公司是一致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即要求公众公司必须股权清晰,约束公众公司不得隐名代持,均系对公众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以免损害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和基本交易安全,进而损害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代持合同效力的认定,逻辑上与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一致的。就本案而言,案涉协议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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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股东信息披露要真实,

证券监管制度严落实;

金融交易秩序需维持,

社会公共利益莫损害;

上市公司股票禁代持,

公众公司股份亦同理;

公司治理机制应健全,

合法合规经营是王道。


05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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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集 /

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

到底要不要承担清算责任?


你是否也曾疑惑,

作为股东明明没有插手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

却有可能背负上清算义务人的重担!

这样的事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对于这个问题,

新旧《公司法》对此的解释,

是否也会大相径庭呢?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六集,

带你走进清算义务人的视角,

解读公司清算时

清算义务人需注意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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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公司清算时未参与经营,是否还需承担债务责任?


飞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李某分别出资900万元、100万元,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张某经营。李某有固定工作,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


2022年3月,飞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飞翔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公章。飞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李某分别出资900万元、100万元,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由张某经营。李某有固定工作,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财务账册等资料均已去向不明。


2023年4月,债权人九鼎公司将飞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经营期间欠付的货款200万元,并要求张某、李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裁判,飞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了法定解散事由,飞翔公司由张某实际经营,李某从未参与过飞翔公司的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遂判决飞翔公司承担向九鼎公司的付款责任,实际经营的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九鼎公司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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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新《公司法》实施前,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实施后,清算义务人的规则有什么变化?


03

法官释法


详细解读:


(一)新《公司法》实施前的清算义务人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和控股股东组成,以上人员也称为“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应当积极行使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公司相关的业务等职权。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财产流失、损毁或灭失,债权人可以在其损失范围内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参与实际经营小股东的清算义务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是否有清算义务存在争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的规定,“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新《公司法》下清算义务人的变化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且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因此,不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不再负有清算义务。作为公司董事,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之一就是,在公司发生除合并、分立之外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解散事由时,应启动公司清算程序,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的15日内组建清算组。否则,即构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并承担向债权人连带清偿责任等相应法律后果。这也是董事信义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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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特定解散要清算,清算组成十五天;

清算成员有义务,忠实勤勉莫忘怀;

清理财产制表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未结业务要清理,财产分配有顺序;

怠于履职致损失,公司债权要赔偿;

清算义务要谨记,营商贴士放心间。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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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集 /

找奶奶做法定代表人可以规避很多风险?这算盘你真的打对了吗?


尽管有人设想,

70岁担任法定代表人能无忧无虑,

既不担心高消费限制又无重责束缚,

但这无疑是种美好的幻想。

回归现实后,

看看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

究竟作出了哪些关键的修改与规定?


“法护营商”小剧场第七集,

带你走进法定代表人的“权”与“责”,

解读有关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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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纠纷背景


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签订大额合同:


在2024年初,随着羽飞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工作逐步推进,公司股东老徐、老杨、小张及小黄在一家咖啡厅内举行了关键性的会议,以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老徐提出,让自己隐居乡下的奶奶担任此职,意图以此规避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然而,小黄立刻指出,依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必须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不得随意找人挂名。经过深思熟虑的讨论,小张提名由能力出众的老徐担任法定代表人,老徐在意外和荣耀中接受了这一职位。同时,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签订超过100万标的额的合同。


到了2024年7月,老徐未经董事会决议,便擅自与A公司的张三签订了一份价值200万的买卖合同,期望借此为公司带来丰厚的利润。小张等人得知此事后,对老徐的越权行为感到震惊,而小黄通过小道消息得知,公司所购设备将很快被新技术淘汰,公司将面临亏损。经过紧急讨论,羽飞公司决定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拒绝履行该合同。


A公司因羽飞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老徐在法庭上辩称,由于该合同未依章程经董事会决议,不应对公司生效。然而,法官审理后指出,A公司作为善意第三方,对羽飞公司内部的章程和决策问题并不知情,判决羽飞公司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审理结束后,小张等人决定撤销老徐的经理职务。老徐被解职后,心怀不满,拒绝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图通过不合作来阻碍公司的变更进程。但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应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老徐的这一行为未能阻止公司的变更行动。


最终,羽飞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并继续履行了与A公司的合同义务。老徐因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仅面临公司的追责,也给所有股东上了一堂生动的公司治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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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提出问题


提问: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相关规定有何变化?


03

法官释法


详细解读: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变化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即除董事长外,任何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会成员均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另一方面“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提法强调了法定代表人要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将很大程度上避免实践中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


(二)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条文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虽然旧《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做了规定,新《公司法》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相关内容的平移。


(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旧《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的签署人并未进行规定,但实践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往往会要求公司出具由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及股东会决议。而实务中存在很多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出于种种原因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从而使公司无法顺利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往往导致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这一规定避免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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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营商小贴士


法定代表选任广,董事经理皆栋梁;

核心在于真参与,虚位挂名法网张。

代表行为归公司,善意一方受护持;

追偿机制法规明,过错自担正义归。

变更登记新篇章,旧人辞任新人上;

商法引领路宽广,依法营商正途航。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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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中的视频角色均为化名。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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