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二期-权利外观迷人眼,善意信任构表见

学术   2024-10-12 17:24   四川  



以案说法


对外签署协议形成的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基本案情


白某某以某公司区域分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地坪施工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某区域;工程内容:地坪;工程量:暂定15万平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价款:100平方,9元/平方,厚度200毫米;200平方,15元/平方;付款方式:按照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结80%,完工验收合格结97%,剩余3%一年内结清。”某公司区域分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盖公章,李某在合同乙方处签字。同日,李某通过微信给白某某支付10000元,白某某给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工程保证金(壹万元整)10000元。”

被告某公司区域分公司将分公司的公章交由实际不具备相关代理权限的白某某保管使用,白某某以某公司区域分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私自签订合同,并收取李某保证金,李某有理由相信白某某的行为系代表某公司区域分公司对外签署协议并收取履行保证金,被告白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被告某公司区域分公司。


法院最终支持:

鉴于被告某公司区域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民事责任由某公司承担。被告某公司归还原告李某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



风控建议

1

加强企业证照、印章和空白盖章文件的审核管理

应建立企业证照、印章和空白介绍信等保管、携带和使用的审核登记制度,特别是针对项目部专用章易于伪造、私刻的特点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例如:标注“仅用于文件签收,不能用于签约”且标注内容的比例须超过印章一半以上。

②制定严格的协议签署流程、印章管理等制度并切实执行,避免实际操作中因盖章、付款等不规范管理导致司法认定“以行为更改了合同约定”,仍然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等。

③企业的其他各类公章也应由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尽量避免用章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此类物件外出使用。

2

完善对外协议约定

施工合同中应 明确各自代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时不仅要明确界定授权事项,还有明确授权期限等。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审理时,这些细节都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作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佐证。

②实行保证金制度。可以考虑设立全面履约保证金、不伪造印章保证金等。该条款事实上属于兜底措施,即使因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承担了表见代理责任,则施工企业可从分包单位保证金中弥补自己遭受的损失,是从资金层面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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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供稿|龚   勤
校对|冉   杰
责编|易   凡
核|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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