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智合标准化建设
2025年2月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人工智能系统定义指南》(以下简称《系统指南》)。这份指南是是针对《人工智能法案》的第二个配套指南。
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3(1)条中对什么是人工系统有具体的定义,《系统指南》主要是该定义做的详细解释,帮助供应商及其他人员判断其研发、发布或使用的软件系统是否构成《人工智能法案》所定义的人工智能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指南》和2月4日发布的《禁止人工智能系统实践的指南》均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且因为还需要完成多种语言译文等工作,目前都是以草案的形式发布,但由于《人工智能法案》中的部分规则已经于2月2日正式实施,这两份指南的草案均已获批。欧盟委员会将在所有语言版本齐备后正式采纳该指南。
《系统指南》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关于AI系统的定义包含七个主要要素。并分别对每种要素做了详细的介绍。
以下是智合标准化建设对《系统指南》的整理。
01
基于机器的系统
“机器”可以理解为包硬件和软件组件,其中硬件组件为计算提供基础设施,软件组件处理数据和执行任务。这一要素说明AI系统必须是计算驱动的。
02
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
自主性水平是确定一个系统是否符合AI系统定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一要素要求AI系统的运行要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完全不需要人类参与,核心在于“人类参与”和“人类干预”方式和程度。人类参与和人类干预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人直接输入命令,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利用一些其他系统。
03
在部署后可能表现出适应性
“适应性”指的是自我学习能力,对于相同的输入,系统的行为可能会在适应前后有所不同。但《人工智能法案》中使用的是“可能”,这就意味着适应性不是判断是否构成AI系统的决定性条件。
04
明确或隐含的目标
这个要素主要说的是AI系统的目标。AI系统的目标可以是明确的,也就是开发者直接编码到系统中的明确陈述的目标;也可以是隐含的,也就是没有明确陈述但可以从系统行为或基本假设中推断出的目标。
05
从其所接收的输入中推断出如何生成输出
《系统指南》强调,AI系统的关键特征是它们的推断能力,推断能力是区分AI系统与其他类型系统的关键且必不可少的条件。《系统指南》指出 “推断”的概念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涵盖AI系统的“构建阶段”。
《系统指南》在这部分内容中对机器学习的方式也做出了分类,比如从数据中学习如何实现某些目标的机器学习方法,基于逻辑和知识的、从编码知识或要解决问题的符号表示中推断的方法等。这些是AI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不同之处。
06
推断如何生成预测、内容、推荐或决策
一个系统基于其接收到的输入,并使用机器学习和逻辑及知识驱动的方法生成预测、内容、推荐等输出的能力,是人工智能系统所做的事情的核心,也是这些系统与其他形式的软件的区别所在。
预测是人工智能系统产生的最常见输出之一,相对于传统数据系统,使用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发现数据中的复杂模式,并在高度动态和复杂的环境中做出准确预测。
内容是指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新材料,这可能包括文本、图像、视频、音乐和其他形式的输出。
推荐是指基于用户的偏好、行为或其他数据输入向用户提出的针对特定行动、产品或服务的建议。
决策是指系统做出的结论或选择。输出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化了传统上由人类判断处理的流程。
07
能够影响物理环境或虚拟环境
这个要素说明人工智能系统不是被动的,而是对其部署的环境产生积极影响。人工智能系统的影响既可能是对有形的物理对象,例如机械臂,也可能是对虚拟环境,包括数字空间、数据流和软件生态系统。
08
以下系统可不被认定为AI系统
《系统指南》还指出有些系统虽然具备低水平的推断能力,可能包含自动自我调整,但这些调整只是通过提高计算性能来优化系统的运行,而不是以智能方式调整其决策模型。这些系统可不被认定为AI系统。
基本数据处理:基本数据处理系统虽然也可以自动生成一些内容,比如从销售数据中查找买过特定商品的用户,但它们基于固定的人类编程规则运行,不使用AI技术(如机器学习或基于逻辑的推断)来生成输出,在生命周期的任何阶段都不进行“学习、推理或建模”。此外,仅用于描述性分析、假设检验和可视化的系统也不属于AI系统的定义范围。比如有些销售系统可以将数据汇总并以图表和图形形式可视化,但不会建议如何改进销售或推广哪些产品。
基于经典启发式的系统:经典启发式系统通常是基于规则的方法、模式识别或试错策略,而不是数据驱动学习。例如,使用带有启发式评估函数的最小化最大算法的国际象棋程序可以评估棋盘位置,而无需从数据中预先学习。与从经验中学习的AI系统相比,启发式方法可能缺乏适应性和泛化能力。
简单预测系统:所有能够通过基本统计学习规则实现其性能的机器系统,虽然在技术上可能被归类为依赖机器学习方法,但由于其性能表现,并不属于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的范畴。比如有些系统可以根据前几天的平均温度来预测第二天的温度,但这些系统仅估计平均值。
《系统指南》在最后强调,只有那些对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最大风险的系统才受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条规定的禁令、第6条规定的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监管制度以及第50条规定的对有限数量预定义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要求的约束。即使大多数系统符合《人工智能法案》第3(1)条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它们也不会受该法案的任何监管要求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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