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3:张某平、郑某桂、王某洪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惠崇大岞200”进行登临检查。经查,2024年5月24日张某平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船艏刷写“惠崇大岞200”字样)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渔具为流刺网具34张、钓竿3支,捕捞所得渔获物杂鱼26.08公斤、虾蛄4.68公斤、螃蟹1.76公斤、虾1.65公斤,共34.17公斤(已海抛处理)。
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惠岞东山063”进行登临检查。经查,2024年5月26日郑某桂驾驶无证船舶(船艏刷写“惠岞东山063”字样)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99.26公斤。
2024年6月7日,王某洪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驾驶室前侧钉有“惠净墩南010”字样)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渔具为三重流刺网33张,渔获物113.05公斤。
处理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张某平、郑某桂、王某洪处没收涉案船舶和船上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案件4-5: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闽惠渔01584进行登临检查。经查,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拖网网具2捆,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2024年6月14日,惠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闽惠渔01665进行登临检查。经查,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在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敷网具1张,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处理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第7项的规定。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对闽惠渔01584船舶所有人庄某国处没收随船携带的拖网2捆并处10000元罚款、闽惠渔01665船舶所有人庄某鑫处没收随船携带的敷网1张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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