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原《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实施。
1
条例修改背景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为全面落实立法法,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有必要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保持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按照立法计划,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修正的形式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先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联系点等的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组织课题组集体逐条研究、充分讨论、多次修改。经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统一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8月2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
2
条例修改内容
新修条例完善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在现行条例中增加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并增加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容。
新修条例全面充实了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等内容。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刚刚出台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系统的制度安排。为增强规制内容的系统性和逻辑体系的严谨性,条例调整了规范的内容边界,删去现行条例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内容。
条例调整了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将现行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新增区域协同立法内容,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为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集民意汇集民智贯穿人大立法全过程、各方面,在现行条例中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新修条例调整立法审议相应程序,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一般应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的规定以及相关具体程序要求。同时对现行条例中涉及特殊情况经一次、二次审议后即报请批准的情况分别作了相应修改,以完整体现上位法的要求。
为加强立法计划和法规的备案,在现行条例中新增规定:“年度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为强化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新修条例明确对地方性法规适时开展清理的要求、方式及相关部门、机构在清理工作中的责任。
3
审查及审议
11月15日,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进行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依据立法法及时对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十分及时和必要。该修改决定规范调整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对决定进行审议时,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省人大法制委的审查意见,建议本次会议批准。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记者: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