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内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政务   2024-11-26 15:58   安徽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姜某各项赔偿款8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姜某各项赔偿款合计7万余元。
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系被告弋江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3年9月下午放学后,姜某在学校花坛中看见一把废弃雨伞,姜某把雨伞捡出来后在操场踢着玩,姜某的同班同学杨某放学经过此处,表示也想参与进来。后杨某在玩耍时,不慎将雨伞踢飞戳到姜某右眼,导致姜某右眼受伤。后经鉴定,姜某眼部为九级伤残。姜某便将杨某、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以及弋江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姜某与杨某均年满11周岁,虽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在主观上对自己踢伞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故姜某与杨某均具有过错,均应当对姜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被告杨某为未成年人,其在该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该案被告刘某承担。其就读的小学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对遗留在校内的具有安全隐患的废旧雨伞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对于该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姜某的受伤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该案实际,弋江区法院酌情认定,姜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弋江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弋江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来源 | 法治安徽网
编辑 | 齐晓迪
审核 | 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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