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济南某心理咨询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680元。
公开信显示,该咨询机构被处罚的事由为:当事人在美团“XX心理咨询工作室”店铺、小红书“XX心理咨询”发布的推广信息中含有“可在一小时内帮人改变性格(一个自我)的塑造"、“工作20余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886年4月,为尽快招揽顾客以缓解经济压力弗洛伊德在报纸和医学期刊上刊登了私人诊所的开业公告: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医生,维也纳大学神经病理学讲师,巴黎访学6个月后归来,现居市政厅大街7号。同时,为扩大获客来源,弗洛伊德还向各类医生寄去了200张卡片。
初代目弗洛伊德这些自我营销的经历似乎在告诉我们。
虽然心理咨询是一个“禁欲主义”十分浓厚的行业。
但对咨询师而言,自我营销(打广告)是除专业能力之外另一项十分重要的技能。
毕竟,这直接涉及到心理咨询师的收入和生存。
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对于专业心理咨询人员该如何自我营销,已形成诸多明确的行业规范。
2017年,美国心理学会(APA)修订颁布的职业伦理守则中,对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自我营销行为做了明确限定。
1.除付费广告外,心理咨询师在宣传单页、讲座、媒体评论、出版物以及个人简历等营销信息中,需就自身的受训背景、工作经验、学历学位、所获证书、机构或协会关系、服务内容、临床经验、费用、著作等做客观陈述,不得作出虚假、欺骗或欺诈性陈述。
2.他人制作或发布的与咨询师有关的宣传内容,咨询师需承担专业责任。
3.咨询师不得为获取媒体宣传而与报纸、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的雇员进行利益交换。
4.与心理咨询师相关的付费广告,必须被明确标识。
5.心理咨询师开展的培训或工作坊等活动的宣传信息中,需准确描述该项目的目标受众、教育目标和费用设置。
6.心理咨询师通过媒体提供公众咨询或评论,需与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临床实践相一致,并符合职业伦理。
7.咨询师不得向来访者或因特殊情况容易受不当影响的其他人征求“推荐书”,以帮助自己进行营销宣传。
2018年,中国心理学会颁布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中也对咨询师的自我营销行为做了相关要求。
1.心理师应与拟合作的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个人隐私,商讨有关保密的各项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在此基础上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进行自我暴露及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2.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应尊重事实,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依据发表言论,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避免给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防止误导受众。
遗憾的是,在我国一些抱着“致富”梦想入行的从业人员,误以为心理咨询师的称号是一块“金字招牌”,能够仅凭这一Title即产生如电信诈骗“我,咨询师,打钱”般的神奇效果。
另有一些则罔顾职业伦理,在未获得来访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来访者的隐私,加工编造诸如“来访者的悲惨与痛苦”与“我如何帮助她重获幸福”的鸡汤故事进行自我标榜。又或者利用某些机构单位、专业人士的身份进行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显然是不专业甚至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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