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探讨

政务   2024-11-27 14:4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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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探讨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崔志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为此,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数据资产入表”有了基础的会计标准。数据资产入表实践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数据资产价值,如何计量数据资产价值以及如何进行价值动态管理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和发挥的关键。
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基础
(一)《暂行规定》的适用性。《暂行规定》不是对数据资产如何入表的规范。从文件标题“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来看,《暂行规定》并非是针对“数据资产”单独设立的一项具体准则,而是针对企业数据资源在现有会计准则框架体系下的会计处理做出相关规定,因而,《暂行规定》并未提到数据资产有关概念,也就是该项规定并不是直接讨论数据资产的,而是在现有会计准则范围内寻求企业数据资源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
从企业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表来看,《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源可以作为两类资产入账:一是将企业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适用无形资产规定。二是将企业数据资源确认为存货,适用存货规定。企业数据资源除按照这两类资产入表外,不存在确认为其他资产的情况。很显然,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是通过“无形资产”和“存货”来体现的。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这两类资产的企业数据资源,《暂行规定》目前不作为资产入账处理。但该数据资源因具有经济价值的流入,因而,按照收入准则确认其收入以体现企业数据资源所具有的价值。
(二)数据资源的表征及其价值基础。数据资源的价值管理要区别数据资源的表征及其内涵,厘清数据作为要素的相关概念。
对于数据资源的表征讨论,是因为市场中不乏将数据视作为信息或信息记录的看法。“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因而,数据并不等同于信息。到底什么是数据?早在2020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将数据定义为:数据是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存储在媒介物上的可鉴别符号,是对客观事物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物理符号的组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资源。随后,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定义为“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目前相关的数据制度建设都是基于此定义。因而后期提出了数据资源的概念,《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提到“数据资源是指经过加工后,在现时或者未来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此后也就有了《暂行规定》制度文件。不管是数据作为信息还是作为信息记录,都是基于数据资源的表征,是因为数据具有信息内容以及数据是信息的一条电子记录或其他方式的记录。
但要讨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需要站在数据的经济价值角度来考虑。数据作为要素释放价值,“需要数据具有‘独立’存在的形式,即数据不再依赖于具体的业务系统和业务场景,而是以独立形态存在于‘库’中,通过数据服务向不同业务场景提供服务”。联合国统计司数字化任务组(SNA2025)认为“数据是通过访问和观察现象而产生的信息内容,这些现象的信息要素应以数字化形式记录、组织和存储,并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时提供经济效益”。由此,数据资源的价值基础是数据本身在生产活动中能够产生经济价值。
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难题
《暂行规定》作为数据资产入表的会计标准,是将数据要素价值显性化的关键。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活动包括数据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价值动态管理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由于数据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确认、计量,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价值管理难题。
(一)数据资产入表的静态价值难以确定。《暂行规定》明确数据资产入表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成本有时难以确定。与外购的数据资源形成的资产或对外购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形成的资产不同,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的研发项目其成本确认难度较大。一方面,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需要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较为严格,由于“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等有关概念以及关系并不清楚,原始数据经过采集、加工、标识、整合等数据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支出,这些支出如何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划分尚未明确。另一方面,企业内部数据的开发利用中会同时研发多项数据产品,在人员交互参与多项数据产品过程中,成本的归集难度较大,成本确定成为一道难题。
(二)数据资产入表的动态价值难以确定。《暂行规定》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要求披露持有期间的资产摊销和价值减值情况,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要求披露持有期间的存货跌价准备。数据不同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其本身具有非稀缺性、时效性、弱排他性、权属复杂性、依附性等特点,使得数据资源的价值特性表现出自身的独特性。与资产动态价值管理有关的数据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数据价值失效时点难以预测,数据资产价值与应用场景紧密相关,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有些数据资源的摊销年限、减值测试、跌价准备等变得困难,如何确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摊销年限,如何开展其减值测试,如何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确定跌价准备,怎样进行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价值管理成为数据资源入表的又一难题。
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思路
(一)明确数据资产相关概念及内涵。理论来自于实践并有效指导实践。因而,要发挥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导向作用,需要从经济角度明确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等相关概念,以便数据要素的价值能够真实呈现在会计报表中。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即数据本身需要在生产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因而,以数据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为判定标准,作为数据能否成为数据要素的识别条件。数据不同于传统要素,数据的价值发挥需要结合业务场景,即数据只有与场景相结合,才能改变传统生产函数,更好释放数据价值。据此,就数据资产入表的价值管理而言,需要基于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来明确数据资产的有关概念,并需要厘清数据资产有关概念的内涵,以便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发挥数据赋能功效。
(二)扩大数据资产入表的数据资源范围。《暂行规定》明确的数据资源入表条件看,有些数据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但不计入资产。不计入资产的数据资源有两种情况:一是数据资源若不满足资产定义,即企业主体不能合法拥有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无法预期数据资源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因数据资源确权问题、经济利益可预测性问题影响入表。二是数据资源虽满足资产定义,但没有满足“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数据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等资产确认条件,即数据资源尚未被有效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形成过程未实施合理管理等情况,影响到数据资源价值发挥或数据成本或价值计量等。这两种情况的数据资源都不能够按照现有企业会计准则入表。因而,要扩大数据资产入表的数据资源范围,一方面需要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规则,明确数据所有权,做好三权分置。另一方面需要做好数据的开发利用,让数据“动”起来,特别是公共数据。
(三)厘清数据资产入表的数据应用场景。数据资产入表价值的后续计量与数据应用场景有关,如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在摊销时需要确定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的确定离不开应用场景。《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数据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影响其入表价值的因素较多,如数据的时效性等,但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与应用场景高度相关,如地方方言数据库,可应用于电视等家电产品,其应用场景比较清晰,数据使用寿命容易确定。
综上,《暂时规定》会计标准下,数据资源资产价值管理首先要基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数据资源存货考虑。要在会计报表中合理体现数据资产价值,一方面要做好数据开发计划和数据治理,确保数据资源符合经济价值管理预期、数据资源风险可控。另一方面,要识别数据资源,洞察影响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因素及影响值,在现有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框架下探索数据资产的价值实现路径。


来源:《中国财政》2024年第21期
责任编辑:陈璐萌
班编辑:赵梓轩
排版制作:赵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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