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要点(三)

民生   2024-12-01 10:00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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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



一、文件依据

《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25号),《青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青政[2022]62号)

二、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地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长期患病,卧床一年以上,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状况规定的。

三、供养范围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吃、穿、用等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于照料护理。

3、提供疾病救助。

4、办理丧葬事宜。

5、提供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四、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703元)的1.5倍,即每月1054.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30%、50%分档确定。即每人每月564元、940元。

五、政策衔接

可以同时享受: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不可以同时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困境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社会代养服务补贴。




来源:大通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保吉浩
责编:赵国君
审核:李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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