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要点(一)

民生   2024-11-29 17:49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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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一、文件依据

《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政[2021]100号);《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青民发[2021]130号)文件;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25号)。

二、申请城乡低保基本要求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家庭户籍指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为本省户籍并在城镇长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的城乡居民,适用于城市低保政策,其他居民适用于农村低保政策。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场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收入核算:申请低保家庭中有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事项:

1、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  金、立功荣誉金等;

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  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十四五”期间,中央和地方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6、“十四五”期间,因实施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发放  的奖励资金;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  疾人护理补贴,以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1、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或预计支出部分;

12、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确认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存款和有价证券。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590元);

2、申请低保家庭有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需要长期接送病人购买的机动车辆等生产生活必须用品,车辆现值超过8万元的。

3、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含铺面、住房等);

4、家庭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或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有大额财产(1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的。

5、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费用(含装修费用)部分,剩余补偿费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的;

管理和监督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可给予其不少于6个月的渐退期,待其实现稳定脱贫、稳定解困后退出低保范围。稳定脱贫、稳定解困以家庭当月收入超过上年度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或家庭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低保标准1.5倍为标准。

三、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二)单人保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

四、城乡低保执行标准

1、城市低保: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每人每月703元。

2、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标准5676元/年。其中,一档低保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家庭,即A类),按照不低于5676元/人/年(473元/人/月)补助;二档低保家庭(家庭主要成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的家庭,即B类),按照不低于5184元/人/年(432元/人/月)补助;三档低保家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保障家庭,即C类),按照3888元/人/年(324元/人1月)补助。

3、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对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即农村分类施保金71元,城市分类施保金105元。




来源:大通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保吉浩
责编:赵国君
审核:李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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