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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临时救助在整个救助体系中的定位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
二、文件依据
2023年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23〕12号);临时救助家庭财产状况:《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号)
三、临时救助概念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四、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支出型: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申请对象因病、因学、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刚性支出及基本生活刚性支出部分,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政策或相关慈善项目帮扶后,对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五、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即家庭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基础养老金)后的收入。
(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股权、股份、债权;其他财产。
(三)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
1、拥有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的车辆;
2、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青海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4倍的(202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590元);
3、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
4、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5、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自学的;
6、因赌博、吸毒或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六、分级审批机制
(一)乡镇审批权限(受委托):5000元以内;
(二)民政审批权限:5001元至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703*12*5=42180元);
(三)救助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庭财产状况应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个人实际承担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进行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80%进行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50%进行救助。同时符合多项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原则上救助上限不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