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事   2025-01-06 11:18   湖北  


1月1日

夷陵区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

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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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关于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宜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小溪塔城区和各乡镇集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为: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所辖区域;鸦鹊岭镇、龙泉镇、黄花镇、分乡镇、雾渡河镇、樟村坪镇、下堡坪乡、太平溪镇、乐天溪镇、三斗坪镇、邓村乡等集镇;鸦鹊岭镇长湖村。

二、各乡镇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环保、文旅、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三、禁放区内,全年任何时间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水电油气供给设施所在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

(七)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五、处罚形式

(一)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按下列规定处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村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禁放区和禁放场所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设立禁放标识。

七、全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夷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事关烟花爆竹

这些情况需警惕



来源:夷陵发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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