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一案出现戏剧性发展,控方考虑到案件涉及诉讼风险,决定修改贪污控状。易华仁改变立场选择认罪,控方要求判他坐牢六至七个月,案件将在10月3日下判。
这起受全城关注的案件9月24日举行首天审讯,但控方在上午10时开庭后说,决定将易华仁原本面对的两项贪污控状,改为刑罚较低的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指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向商人王明星索取和接受贵重物品和好处。
防止贪污法令第六节条文
与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有何不同?
两项条文的定义和法定最高刑罚不同。根据防止贪污法令第六节条文,任何代理人受贿或索贿、同意受贿或企图索贿,作为替有业务关系的人做出某些行为或偏袒对方的报酬,且案件涉及政府机构合同,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元,或监禁最长七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公职人员若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图索取任何有价值、并未付款或少付款的物品,且与对方有公务关系,皆属违法。若被定罪,可被判不超过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除了最高刑罚不同
修改控状还有什么影响?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说,对控方而言,相较于防止贪污法令,将更容易证明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行。
他解释,这是因为在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控方只须证明被告是一名公职人员,并无条件接受与他有公务关系的人给予的有价值物品。
与防止贪污法令的罪行不同,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并不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有“交换条件”。换言之,控方不必证明当事人所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另外,控方也没有必要证明被告知道或意识到这一行为是错误的。
因此,控方以防止贪污法令提控被告,将面临更高的诉讼风险。控方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后,证明双方有涉及交换条件的行为,且有犯罪意图。
控辨双方在审前会议时
一般如何进行商讨?
柯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主管苏呢尔(Sunil Sudheesan)说,这一过程通常由辩方向控方做出陈情,一般被称为认罪协商(plea bargain)。经过协商后,控方或以较少或较轻的罪名提控被告(plea bargain)。
苏呢尔指出,他蛮常碰见控方先以较严重的罪行提控,之后再与辩方进行协商,但这取决于不同案件的情况。
陈庆文也说,一般提出认罪协商的是辩方,但控方也可以向辩方提出以较少或较轻罪名提控的认罪建议。
修改控状内容是常有的事吗?
陈庆文说,控方修改控状并不罕见,可在审讯前、审讯开始时或在审讯过程中修改。易华仁的案件中,控方接受辩方的认罪建议可消除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确保被告能够被定罪。
另外,这也节省了漫长的审讯过程中需耗费的公共资源,尤其这起案件安排了70天的聆讯。这起案件中所同意的认罪协商,也确保能够在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和妨碍司法罪名下将被告定罪。同时,这也促成一个公平和合理的结果,即被告为自身行为负责。
为什么易华仁突然选择认罪?
苏呢尔说,易华仁无法逃避他收下礼物的事实,而他当时是一名公职人员。他接受与他有业务关系的人送的礼物,意味着处在利益冲突的位置。
他认为,易华仁在控方修改防止贪污法令的控状后认罪是明智的选择,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最高刑罚比贪污罪的最高刑罚轻。
陈庆文则指出,提早认罪可争取较轻的刑罚,同时可表现他愿意为行为负责。易华仁选择认罪也可能是因为不想让亲友承受长时间审讯带来的挑战,也可能意识到不太可能成功胜诉,宁愿尽早结束此案。
易华仁除了承认四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名,也承认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若成立,可面对最长七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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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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