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是对全体人民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具有强烈的普世价值观。可以说,正是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人们明白了什么事能做或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
因此,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绝对的权威,但法律的权威并不只是由于他的强制性,法律的权威更多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么法律一旦受到人们的质疑或集体不遵守时,他的权威性和普世价值观就会大打折扣,不仅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公平公正的印象,也损害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
消防法律法规自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个别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
下面列举3条最脱离实际的消防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榜理由:
根据应急管理部相关文件,已取消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件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的前置条件和受理资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可能在未办理消防审图、消防验收(备案)等任何消防安全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经过简单的承诺即可拿到安检许可。
消防技术标准专业性非常强,行政相对人理解困难,而且可能出现理解偏差,一旦承诺失实将面临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和失信惩戒的严重法律后果,甚至导致撤销许可。这样的法律规定,到底是便民还是一个大坑?!
第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5.2条(强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上榜理由:
火灾发生是极小概率事件,一个单位的消防控制需要6名持证值班人员,每名持证人员的工资按5000元/月计算(全国平均,各地有不同),每年消防控制室值班费用至少36万,并且这些每年几十万的支出不能产生任何直接经济效益,如此负担与当前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严重不符!
实践中,至少90%以上的消防控制室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持证的值班人员,且不说目前考试的通道狭窄、久排不考,就算配备了6个持证值班人员,因消防系统的臃肿、误报率高等原因,值班人员最常用的就是“消音键”,消控室值班所起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 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上榜理由:
类似十几平方的奶茶店、几十平方的餐饮店,只要有装修行为,均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消防备案需要出图、审图、现场整改等,一般情况至少得2到3万元来办理消防手续。如果加上办理消防安检,所需费用至少也得5-6万元。一个奶茶店或一个小餐饮店,全部投资可能就2—3万元,办理一个消防手续就要5-6万元,如此的消防法律规定,真的合理吗?!
如此立法之前,是否有过调研,如全国近10年以来火灾事故,这类小场所因为没有办理消防手续(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检)而导致亡人火灾的有多少?据网上很多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很多小场所的火灾事故原因是“人为管理因素”导致。换句话说,即使办理了消防手续,这类场所也很难避免亡人火灾的发生。重视火灾原因调查,加强火灾原因与对应防范措施宣传,提升群众的消防安全管理意识才是最应当引起重视的!
还有,工业厂房的二次装修,全国有几个企业是业主主动申请了消防验收(备案)的?有但比例极少。
现在住建部门正在开展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应该对上述两类情况进行核实并处理?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都违法了,又该如何处理?!
“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这应该是当前消防局面的总结!
大家在工作中是否还遇到其他脱离实际的消防法律规定?欢迎留言!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