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政务   2024-11-18 16:07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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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

   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现向全县范围内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

虚假诉讼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3.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4.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5.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6.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7.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8.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6.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7.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8.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9.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10.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11.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12.当事人存在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14.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三)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1.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2.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3.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5.当事人或者他人通过捏造事实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其他行为。



线索举报途径 




来电:拨打电话12309、0972——8711553

来信: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邮政编码:810900

来访:举报人也可到化隆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来访举报和申请监督。

网站举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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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邢   鹏

供稿: 刘   欣

审核: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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