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离婚多年,一直未再婚,而前夫在4年前再婚并育有一子。当初按照法院判决由我抚养女儿,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最近,女儿突患重病,治病花销非常大,为此我找到前夫要求分担,他说当初他要孩子而我坚决不同意,法院已经把女儿判给了我,而他也已经支付了抚养费,其他费用就不管了。请问,孩子的治疗费用前夫是否应当分担? 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尽管你们已经离婚,但父女关系并不因此消灭,你前夫对女儿仍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女儿医疗、教育等责任,你前夫应当依法分担孩子的治疗费用。必要时,你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判决前夫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