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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列明有关政策的适用条件和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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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出的是
《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
政策创新点
一是拓宽办学形式,在原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基础上,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允许外商独资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是统一内外资准入标准,大幅放宽外资办学准入门槛,统一内外资办学条件。
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服务,取消筹备审批环节,设立和变更环节直接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精简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许可。
政策依据
2020年,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任务要求。2021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授权北京市制定发布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的线下营利性教育机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培训。
申请条件
举办者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2.外国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培训领域投资或管理的经验,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培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3.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4.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6.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7.有与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材,以及教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8.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办学设置标准参照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渠道
1.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首都之窗—法人办事—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按提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2.线下办理。申请人可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法人资格材料
4.告知承诺书
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的翻译文件。
申请时间
提交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于线上申请的事项,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
咨询电话
01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