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丨“两区”政策一点通·健康医疗篇④

文摘   2024-10-29 17:1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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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推出的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政策名称




《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告〔2019〕23号)《关于加强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331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公告》(公告〔2024〕9号)

政策创新点




市药监局牵头成立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办公机制,开展跨境医药产品遴选、试点企业认定等工作;制定试点申请程序,提升了试点申请效率;制定试点企业仓储物流管理规范,提高了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系统风险防控效率。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19〕518号)

适用范围




在京企业

申请条件




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资格的企业,相关跨境医药产品在北京口岸通关,并在天竺综保区或大兴机场综保区内具有符合跨境医药产品存储要求的仓储能力(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物流仓储企业)。具备符合开展试点要求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系统(可以为关联公司系统),实现对跨境医药产品的质量管控、追溯管理,并建立完善的跨境医药产品风险防控体系、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申请渠道




向市药监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关于加强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331号)附件1《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申请程序》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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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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