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和运行,提高政府出资效益,促进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号)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8〕42号)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制定依据。增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21〕1991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完善基金投资作原则。将基金投资运作原则修改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三)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将基金存续期、投资期和退出期由原管理办法规定的10年、8年和2年分别调整为8年、5年和3年。
(四)调整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一是明确基金管理费用来源为从基金中列支,同时明确基金中市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方式”执行。二是将基金管理费计算基数从“实缴出资额”调整为“实际投出本金”。三是增加对于基金已退出本金以及基金超出初始存续期两种情形下,不再计提或支付管理费的规定。四是增加关于管理费计提方式的规定,每年度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应计提额的80%,剩余部分中5%与绩效评价挂钩,15%待基金按计划全部退出并完成清算后,再一次性计提。未能按计划完成退出的,应扣减该部分基金管理费用。五是鉴于本基金未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删除原管理办法中关于若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时,管理费用计提方式的规定。
(五)增加基金延长存续期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延期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办理。
(六)加强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增加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基金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妥善保管的规定,有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5年。
(七)增加未规定事项处置依据条款。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调整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规定。按照《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规定。
(九)完善文字表述。按照《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第九、十一、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相关文字表述作对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