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案例看联合体协议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楼市   2024-11-09 23:07   河北  

关于联合体协议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问题,现行法律规范未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层面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些法院认为联合体协议属于为履行总承包合同而作的约定,应该与总承包合同一并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有些法院认为联合体协议并非发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期笔者将从几个案例讨论实践中联合体协议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这个问题。

一、认为联合体协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例


1、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12民初3391号之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从《联合体协议书》书写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北滘镇西滘村1#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及经营投标”,可知原、被告约定的是双方均为北滘镇西滘村1#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双方之间没有分包关系,故本案不属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中原告金达莱公司起诉被告建工第二建筑公司支付价款的依据为原、被告签订的《<顺德区北滘村1#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项目>联合体协议书补充协议》中第四项约定的“……其中3个FMBR膜技术污水处理器设备费,安装调试和运输费(三项合计213.18万元)由江西二建向江西金达莱支付……”和第五项约定的“……江西二建不得以未收到发包方的建安费等相关理由,拒绝向金达莱支付设备费……”,故本案中不涉及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情形,系原、被告之间依据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所以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2、贵州锦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泓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20)黔27民辖终93号】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为成为一个联合体参加工程招投标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并非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或者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二、认为联合体协议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例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黔0115民初4622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联合体协议纠纷系在签订、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是为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而作出的约定,故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而不应孤立地将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补充协议”作为认定该案法律关系的依据。
分析以上案例,可见法院认定联合体协议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逻辑是:判断案涉联合体协议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判断依据包括合同主体、主要权利义务、诉讼请求、合同目的等,如果《联合体协议》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将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特点在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环环相扣,请求给付类争议、非质量争议可能也需要做充分、复杂的现场勘查、鉴定评估才能得出结论。联合体协议约定了施工内容,意味着产生的争议有很大概率与实际施工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在不能对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推定约定了施工内容的联合体协议发生的纠纷需要经由专属管辖才能查明并执行,有利于保障法院后续审理的便利性。
另外法院除关注《联合体协议》定性以外,还会结合当事人提请的诉求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相关进行判断,若诉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相关的,如质量瑕疵索赔、竣工结算请求,则仍可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反之,若诉讼请求中仅有债的给付等请求且明显不涉及任何施工工作、不需要现场查明,则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如工程尚未开工建设,双方仅因标前联合体协议中的招投标事项发生纠纷等。因此承包方在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如约定特定管辖地点的,在发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无关的纠纷时,或可适用约定管辖;但如实际中发生的争议焦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或不动产密切相关的,则仍存在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可能。

END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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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攀


曹珊律师团队成员


不动产投融资板块牵头人


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江南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工学学士学位;《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编委;为某央企港口PPP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某央企高速路PPP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某国企医疗"F+EPC”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某国企城市更新"F+EPC“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民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代理,纠纷标的超1亿元;现专注于基础设施、PPP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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