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自治区首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政府规章,填补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希望用规范‘力度’换市场‘温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邱元慧表示。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交易目录、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方式,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兼容互认。
《办法》明确,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和平台管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监管,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办法》还强调了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管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职能职责,并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等七方主体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强化公共资源领域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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