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黑车”出事故,车祸致残谁来赔?

政务   2024-07-31 18:36   云南  
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的兴起,一些私家车主悄悄将自己的车变成“网约车”,闲暇时间跑几单还能赚点零花钱,看起来是减少用车成本,增加收入来源的好法子,殊不知这其中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原告刘甲、刘乙通过微信联系万某,乘坐被告万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腾冲出发前往昆明,当日19时45分,车辆行驶至天猴高速公路998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刘甲、刘乙等多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对路面情况尽到安全观察义务系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甲经治疗,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经查,万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仅投保车辆交强险,车辆使用性质系自用,万某不具备经营、驾驶旅客运输行业的从业资格。被追尾的轻型栏板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腾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万某作为后车驾驶员在视线上具有天然优势,需与前车保持车距,并对前车在行驶过程中的紧急情况时刻保持注意义务,但事故发生前万某一直在操作手机,经乘客多次提醒仍未减速、变道、避让,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对路面及前车车速等情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二原告未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票,选择乘坐非正规客运站的营运车辆,其对自身的旅途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万某赔偿原告刘甲、刘乙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刘甲、刘乙16000余元。


法官说法:

俗称的“黑车”,就是从事非法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虽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常常集中整治,但还是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监管难以做到全覆盖,另一方面是乘客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造成。实践中如果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乘坐了黑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黑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乘客明知系有盈利为目的的非正规营运车辆,仍然乘坐的,乘客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二原告通过微信群自行联系,未通过正规途径购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乘坐的车辆系不具备营运资质车辆,其对自身伤害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实践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首先,乘坐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搭乘人员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次,黑车的驾驶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从业资格,缺乏安全意识,有部分驾驶人面对复杂路况没有经验,无法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再次,通常非营运车辆无固定的组织专门管理,营运方往往追求经济利益,多拉快跑,对车辆也无定期检测的制度、车辆状况差、将交通安全抛之脑后,疲劳驾驶、超速、超员的情况更为突出;最后,无营业资质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拒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救济途径相对单一,很难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现实中,除交通事故外,漫天要价、侵害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实践也时有发生。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贪图便宜或图一时方便,选择承坐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把自己置于险境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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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编   辑:左姣姣

审   核:周   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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