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特殊群体平等享受学前教育: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特别关注了学前教育中的特殊群体,比如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和残障儿童,确保他们能够平等享受学前教育。
2、科学保教,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学前教育法》将保育教育的方式、内容纳入规范管理范畴,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以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学前教育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以满足更小年龄儿童的保育需求。
4、坚持公益普惠基调:《学前教育法》强调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扩大供给,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5、全面系统规范学前儿童权益保护:《学前教育法》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全面系统规范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6、规范学前教育实施:《学前教育法》规定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居住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并且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7、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要求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这些亮点体现了《学前教育法》对学前教育质量和公平性的重视,旨在为所有儿童提供更加优质和公平的教育机会。
1、品德和专业能力: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师资格: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3、园长资质: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
4、保育员和卫生保健人员资质: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5、教职工配备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并优先满足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
6、工资福利保障: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7、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8、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向教育部门备案,并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
这些要求旨在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1、制定师资培养规划和培训规划: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和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2、全员培训和实践导向:各地应制定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培训规划,加大培训力度,实施全员培训,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
3、强化专业能力培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完善培养方案,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注重培养学生观察了解儿童、支持儿童发展的实践能力。
4、特殊教育专业课程:在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
5、结对帮扶: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幼儿园,以提高这些地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平。
6、经费保障: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障“国培计划”实施。
7、监管评价机制:健全全方位的监管评价机制,包括培训需求调研、方案研制、绩效评价、训后跟踪指导等,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这些要求旨在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
1、法律肯定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0-6岁托幼一体化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肯定。该法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这为幼儿园招收0-3岁婴幼儿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取消年龄限制:在《学前教育法》的终稿中,取消了原先草案中关于托育服务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儿童”的年龄限制,这意味着幼儿园可以招收0岁至3岁以下的婴幼儿,实现了0-6岁托幼一体化服务的法律支持。
3、条件与规定:虽然法律中提到“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提供托育服务,但并未具体说明“条件”是什么,这需要基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定。同时,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还需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可能涉及卫健委对托育机构的相关规定,确保托育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法律的修改旨在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
5、财政投入与政策支持:《学前教育法》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这为托幼一体化提供了财政和政策支持。
6、提升幼教队伍整体水平:法律强调了提升幼教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性,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和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
7、保障一体化的财政性投入:法律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适当提高生均经费标准、减免租金、专项补助等方式,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予以长效支持。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法》的实施为0-6岁托幼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政策支持,推动了托幼服务的整合和发展,为实现0-6岁婴幼儿全面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丨综合新华社、中国人大网等
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