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领导体制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形式、职责权限的规定,主要确定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有关职责、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归口同级党委组织部管理等。本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编委”)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的设立和职责
乡镇、街道的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编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