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卫健委等11部门《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摘   2024-11-26 06:38   江苏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计划生育协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就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指导、普惠优先、安全规范、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积极推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到“十四五”期末,我省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托位占比不低于60%,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多渠道推进托育服务发展
(一)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各地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和我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要求(一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不小于300㎡托儿所、二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不小于200㎡托儿所、三级完整居住社区应与周边社区联合建设,满足一级完整居住社区托儿所建设要求)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格按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工程设计方案,并严格审查。对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未达标或建而不交的新建住宅,住宅部分不得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要通过扩建、补建、改建等方式,或通过现有公共资源的共享共用、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二)积极推进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的谋划、论证和储备工作,争取更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并推进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建成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积极创造民营托育机构公平参与市场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托育机构政策支持。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四)支持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收托2至3岁幼儿。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相对独立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照山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在幼儿园注册地址上,登记为独立的托育机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五)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重点推动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学校等用人单位、产业园区,通过自办、联办、公办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就近就便的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各地持续开展本地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评定活动。评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省总工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鼓励发展家庭式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举办家庭托育服务点,提供互助式托育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牵头打造基于15分钟生活圈的、以社区为主的家庭式托育园(所)。
(七)积极拓展农村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相对集中、社会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村社区开展托育服务。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试行建设一批以乡村医生、家庭健康指导员(计生服务员)为主的家庭照护指导队伍,对居住相对分散、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较多的农村社区,提供入户指导服务。
三、加强资金和政策保障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将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托育服务事项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科学核定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成本,统筹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入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按独立托育机构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运营补贴。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确定。
(九)落实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已经注册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已注册的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注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水、电、气、热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各地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此价格政策。
(十)鼓励用人单位发放保教费。鼓励用人单位对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托育机构与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为相关专业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人员作为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列入紧缺职业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已经备案的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等实施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持续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四、强化服务管理
(十二)加强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将托育机构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通过检查抽查、信息公开、行政执法等方式,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以机构设置、卫生保健、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化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建立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建立托育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切实防范和应对托育机构安全风险,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作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监督。
(十三)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各市制定或调整托育服务收费标准,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各市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可不限。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
五、提升服务质量
(十四)大力推进医育结合。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调动基层卫生、妇幼、中医、疾控等资源,发挥其在婴幼儿膳食营养、身体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积极推动基层医疗资源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十五)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积极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推动智慧托育建设。鼓励各地建设托育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加强托育机构动态管理,提高0~3岁全年龄全过程保育照护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手机APP等,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六)深入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托育机构,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对于在当地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起到带头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政府可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被评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的,省财政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被评为县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各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
(十七)打造托育服务品牌。积极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托育服务品牌机构,建设一批在建设规范、运营服务、名称标识、功能布局等方面,形成特色企业文化的托育机构品牌,实现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鼓励具备条件的托育企业建立产品设计创新中心,并定期发布经认证的新产品,逐步提高托育服务品牌公信力和知名度。
本措施有效期5年,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对相关内容做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主编:陈大涛
排版:张敏
审核:蔚蓝

来源:本文来源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若侵权请联系后台。







托育研究员
托育人的聚居地,在这里读懂托育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