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幼儿园不能“一哄而上”办托班,不能“凑合着上”

文摘   2024-11-30 10:12   上海  
11月11日上午10点,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并答记者问。

备受关注的《学前教育法》附则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的描述教育部给予了官方回复。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是学前教育服务国家人口战略,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实践中,低龄幼儿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助力减轻家庭负担,又要避免不顾条件、一哄而上带来安全和质量问题,重点应把握以下要求:
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实现普及普惠目标,尚未实现学前教育普及的地区,要优先解决好3—6岁幼儿入园问题,杜绝一边存在“大班额”一边办托班的情况。
其次,必须确保安全,有申办意愿的幼儿园必须解决好场地、设施、人员等问题,在硬件、软件方面均达到低龄幼儿看护要求,不能“凑合着上”。
最后,招收的幼儿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听得明白、说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适应集体生活。
当下,托幼一体成为大势所趋。
《学前教育法》关于托育的规定和描述,一直备受关注。
此前草案三审稿,删去了“二周岁以上”的年龄描述,让幼儿园招收0-6岁成为可能。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其中对“托班”的最终表述如下:
第八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了“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的表述,对招收儿童的年龄不再作明确规定。
《学前教育法》尘埃落定,我国的《托育服务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调研和制定中。
幼儿园办托班,招生到几岁合适呢?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如何共存,协同发展呢?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






托育研究员
托育人的聚居地,在这里读懂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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